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的例子_什么叫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
特邀律師
區別:
1、意義不同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
2、成立條件不同 不當得利是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受有損失,無因管理是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也未受本人委托;管理人從事管理他人事務的事實行為;其目的在于為他人謀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損。
3、事實不同 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而不當得利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使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
民法上講的事件和行為統稱為民事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終止的客觀事實。其中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自然事實,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有目的的活動。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一方得利,他方受損的事實。比如,由于洪水的緣故,甲的魚塘里的魚被沖到了已的魚塘,已的受益事實即為不當得利,但已并沒有參與到該過程的行為,沒有意思表示。所以不當得利為事件。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對他人事務的管理的事實。可見無因管理是行為人有目的(避免他人損失)有意識的活動,是法律行為。
本問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典型合同與準合同,其中準合同包括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
- 典型合同包括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中介合同,其中,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合伙合同四個合同是民法典新增加的內容。具體規定分布在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至第九百七十八條。
- 準合同僅包括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具體規定分布在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至第九百八十八條。
值得注意的是,保理合同將債務催收業務規定為合法行為,債務催收再也不是目前的灰色尷尬地位,但仍需要使用合法手段,合法的催收受到法律保護,可以相信,隨著民法典的實施,以保理形式的債務催收業務可能又要興起。
-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再舉一個例子:你撿了個手機,但是手機進水了,你為了保護好他的手機花了一定的錢,這就是無因管理。你沒有還給人家是不當得利.從上可以看出:1.二者的構成不同。這是很明顯的,不再多說。2.二者的根本區別是,不當得利其實也是一種侵權,你是侵權人.而無因管理恰恰相反,形成一種無因管理之債,你是債權人.3.其實二者也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就是都沒有法定的義務和權利。就如,你手機掉地上,我沒有撿起來的義務,我撿起來了,就有了歸還的義務對方就沒有請求的權利,你手機進水我沒有維修的義務,我修了,你就支付無因管理費用的義務,我就有請求的權利。
其實從兩個概念上在教科書中可以列舉出其不同點,但結合本人理論和實務的實際,給你以下建議,怎么樣去區分。不當得利在某種程度上而言都是無因管理,不構成無因管理的,都是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有點兜底條款的性質,而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是:
1、管理他人事物;
2、為他人管理事物;
3、沒有法律上和約定的義務。當然要件辨別上還是有很多理論在里面的,具體不懂就得參照教科書了。如有需要可以具體舉例說明,民法、刑法這些東西但你理論懂點,又很糊涂的時候,就通過分析案例去辨別理論的區別
1,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羅馬法,近代各國民法建立相應的無因管理法律制度。無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楊社會互助的道德追求,確認無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卻管理行為的違法性,體現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在性質上,無因管理是一種事實行為。無因管理有真正無因管理和不真正無因管理兩種類型,真正無因管理包含適法無因管理和不適法無因管理,不真正無因管理包含誤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類型的無因管理,其構成要件不同,產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無因管理的表現形式有很多:常見的有見義勇為/下雨,鄰居不在,幫助鄰居家收被子等等行為....都屬于無因管理,通俗一點就是沒有義務的助人行為.....
2,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而獲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損害的事實。
因為不當得利是社會經濟生活中出現的一種不正常現象,在社會生活中任何人不得無合法根據地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損害,因此,依法律規定,取得不當利益的一方當事人應將其所取得的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受損失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還其不當得到的利益。因此,不當得利為債的發生原因,基于不當得利而產生的債稱為不當得利之債。
不當得利之債既不同于合同之債,也不同于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不是當事人雙方間的合意,不當得利之債并非是當事人追求的法律目的,也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而是法律為糾正不當得利的現象而直接賦予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當得利從其性質上說屬于事件,而非行為,當然不是一方當事人為維護他人利益而實施的合法事實行為。不當得利可因各種原因發生,但作為債的發生原因,則不論其是因何原因造成的,只要發生不當得利的后果,就在當事人間產生不當得利之債。
3,債的發生原因有四,即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屬于行為,管理人的意志內容有意義,其是否有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無因管理的重要條件;而不當得利屬于事件,不論當事人的意志內容如何,均不會影響不當得利的成立。
由于不當得利是無法律根據的得到利益,而無因管理是本人得到利益的法律根據,所以在法律適用上,無因管理排斥不當得利。就同一現象來說,應首先分析其是否為無因管理,若不成立無因管理再分析其是否是構成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