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領結婚證彩禮錢能要回來嗎_未進行結婚登記,彩禮可以要求全部返還嗎?
特邀律師
謝謝邀請;不論是在農村還是在城市,年輕人中要是還存在這樣的法盲,不能不說是天大的笑話,太悲哀了。
在上個世紀94年就已經廢除了舊的事實婚姻的習俗,建立起了完整的新的婚姻制度,只要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婚姻,依法都視為非法同居,但不犯罪。不是合法的婚姻,雙方的利益就得不到法律保護,你不尊重和藐視法律,法律就不可能保護你。
就如樓主所提,在農村沒領結婚證,女方不想過了,彩禮錢肯定能要回來,國家對彩禮的退還就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為退還彩禮做出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2018最高法對《婚姻法》實施工作解釋中的第十條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一,收了彩禮,舉行了婚禮,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全部退還彩禮。
二,收了彩禮,領取了結婚證,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 婚前同居不算 ) 全部退還彩禮。
三,收了彩禮,領取了結婚證,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退還彩禮。
在農村沒有領結婚證,只要是辦了灑席,那也就算是結婚了,想要在退彩禮錢,那就是癡心望想了,因為只要是在農村拿了彩禮,辦了酒席,那你的人生到此就定格了,就是人家女方己經是你的人了,不是說你想要就要,不想要就扔的,人家是人,人家有尊嚴,也要臉面,說不好你的行為還要挨打里,別說是退你彩禮了,女方家若是兄弟幾個,你要這種態度會把你揍死里,辦了酒席了就是你的人了,要好好待人家,日子慢慢過,心里在不痛快,也是當初你自己選的,這個時候不想要了,可能嗎?你又該怪誰去呀?所以說打掉門牙往肚里咽吧,人生就短短幾十年,湊合過一眨眼就過去了,沒有什么可遺憾的。
彩禮,又稱聘禮,是指男女雙方戀愛關系確認后,按照當地習俗,結婚前男方給女方一定數量的現金或財物,表示其意欲對方締結婚姻的誠意。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給付彩禮的行為應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如果雙方結婚了,彩禮就歸受贈人;如果雙方最終沒有結婚,接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以上法律規定許多人看不明白,似乎男方給女方多少彩禮,婚沒結成,女方就應全部退回彩禮似的。看不明白的原因是其中有“習俗”二字,這二字就給法官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法官以當地的風俗習慣范圍內,來確定返還彩禮的數額。譬如法官會根據雙方有無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長短、雙方家庭情況、彩禮的具體用途以及雙方的過錯程度來綜合考慮,酌情認定返還彩禮的數額。
不屬于彩禮習俗范圍內所支出的金錢,譬如外出旅游等支出,你要求按“彩禮糾紛”處理的話,法官將會駁回你的這項請求。
首先我個人非常不贊成什么彩禮,盡管我的小孩是個女孩。下面說說我的個人看法
所謂的彩禮就是以結婚為前提的,這并不是說收了彩禮就必須要結婚,而是說,沒結婚就要退還彩禮。
結婚就要得到法律的認可,與同房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