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合同有效期是幾年_物業管理合同期限是多久?
特邀律師
物業管理合同的期限每個小區均不一樣。
物業合同首次。
物業是開發商賣房時打包或者指定給業主的。你只要購買了商品房就相當于認可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首次的合同是臨時的,是開發商單方面約定的,一般來說3年至5年只到新物業的出現,如果沒有新物業出現,物業合一直存在。
臨時物業合同的轉正往往遙遙無期。
小區沒有成立業委會,業主沒有發言權,物業的臨時合同就永遠不會轉正。只到業委會成立以后,才會重新約定合同條款,簽定公平的正式的物業合同。時間期限一般跟業委會的換屆期限一致3年為限。
也有一年一次,不重簽的話直接延續的。
一般不超過5年。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對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沒有規定合同期限,也就是說可以簽訂有期限和無期限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只是規定在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大會決定與物業公司或其他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或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委會通知物業公司撤離進行自治管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失效。我國物權法規定,業主大會對物業管理區域可以進行自治管理,聘請物業管理專業人員進行物業管理區域日常管理服務也可以選聘物業公司進行管理區域的管理服務。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期限不是合同的重要指標,如果業主大會在合同到期后仍沒有成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
物業服務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于兩年。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的三個月前,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大會應當協商續約事宜。雙方續約的,應當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雙方不再續約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并到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繼續按照合同約定做好服務,協助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應當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至合同終止。
物業簽署的物業服務合同有2種,第一個是和開發單位簽署的前期物業管理合同,通常此類合同沒有有效期,一般都是以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為合同終止期。第二個是物業和業主委員會簽署的常規物業管理合同。從《物業管理條例》及《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來看,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并不是無期限可以隨意終止的。畢竟物業管理也有一個前期投入過程。所以實際操作中,業委會和物業公司的合同大多為3年一簽。超過10年服務期,業主和物業之間磨合的比較好的項目,也有簽了5年或更長時間的物業合同的。政府對于時間長短并無一定之規,主要是簽約雙方協商制定。而一但把服務期限寫入合約,雙方都要遵守。在沒有違反合約的前提下,任何一方無權提前終止合同。
物業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理論上是2年。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在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催繳的合理期限內,向法院請求業主交納物業費的,法院應予支持。
訴訟時效的法律要件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
訴訟時效是督促請求權人行使權力的,請求權有無是時效發生的首要條件。從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和學理通說看,訴訟時效應僅適用于債權請求權,不適用于物權請求權。
2、有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怠于行使權利是過錯不行使權利的狀態。如果權利人不知其權利存在,或者雖知曉其權利存在,但無法行使其權利的,一般時效期間不開始起算。
3、怠于行使權利狀態持續存在達到法定期間。怠于行使權利處于持續狀態,中間如有行使權利或義務人認諾的,時效就中斷;持續狀態達到法定期間,是要求不行使權利持續到法律所規定的時間,這一期間即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的法律效果
1、勝訴權消滅。法律規定中,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所消滅的權利限定為是“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民事權利,即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而非實體權利。訴訟時效屆滿,依然可以起訴到法院。因為訴訟時效是否已經屆滿,只有通過審判才能查明。
訴訟時效的期間及其起算
依據民法通則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可分為以下幾類:
1、一般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短期訴訟時效。如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為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勞動糾紛”五種情形,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3、特殊訴訟時效。環境保護法第42條規定的“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合同法第129條“涉外合同糾紛4年”。
4、最長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上訴訴訟時效起算,即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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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環境保護法》
《民法通則》
《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