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首付是男方_新婚姻法男方婚后首付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特邀律師
根據新的《婚姻法》規定,我整理下來,你看下圖,就明白了。你的情況,屬于婚后出資,貸款買房,那么產權歸屬肯定是夫妻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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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邀請,新的婚姻法對于婚后的共同財產,還是有明確規定的,并不因為結婚而混淆了婚前的個人財產與婚后共同擁有的財產。婚前的個人財產永遠是屬于個人的,如果婚前個人財產一出租后產生的孽息部分,才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
如樓主所提的婚后男方首付買房,女方共同還貸怎么界定這個問題,依法首付部分屬于婚前的個人財產,還貸部分屬于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男女自領結婚證之日起,就成為了合法的夫妻,生活在一起,任何一方的收入都屬于雙方的共同收日,對共同收入,雙方都有平等的消費權和處置權。在婚姻期間內,用共同收入添置的任何動產和不動產,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對共同擁有的財產,雙方都有平等的使用權,買賣權,贈予權和處置權。
婚后首付買房,只要男方用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出的首付,雖然是在婚姻期間內產生的購買行為,但是并不改變婚前財產的歸屬權性質。首付部分毫無疑問是屬于婚前的個人財產,共同還貸部分就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這是無可爭議的,區別只在于房產擁有權多與少,絕對沒有平等。
依我之見:A,如果該房男方‘’婚前‘’既首付又分期付款該房余款‘’則該房全部產權歸男方;B,如果‘’婚后‘’男方繼續分期還貸余款則該房部分產權為夫妻共同財產女方有平等分割的權利。
一,案例介紹中提到男方為結婚而婚前購房并支付首付款并隨后分期付款。如果男方為結婚而購買住房,婚前以自己的個人的財產支付了該房的首付款,并在婚前仍以個人婚前財產分期支期了該房的余款,也就是說男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了該房全款,那么依據我國現行《婚姻法》的規定:婚前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該房就屬于‘’婚前男方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
二,如果該房男方為結婚而在結婚前購房并用個人財產僅僅支付了該房的首付款,而該房隨后的分期付款則發生在二人締結婚姻關系領取結婚證后,那么結婚后分期付款所支付資金所形成的這一部分房屋產權依法就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按照國家住房按揭房貸款的規定首付款一般占該房的百分之三、四十的比例,分期付款占該房首款一般在百分之七、八十的比例的規定。如果夫妻離婚時分割該房在‘’結婚后分期付款這一部分財產‘’時可依據購買合同和銀行按揭房貸款合同,以及結婚后分期付款的事實二人均分該部分產權。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對于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明確,我們國家最近從來沒有發布新的婚姻法,你所認為的新婚姻法大概指的是婚姻司法解釋吧!
但是不太明白你說的強調了男方婚前和婚后全款買房,到底指的是哪一個條款?聽你的這個表述,我的理解是你可能指的是父母婚后全款為子女買房,這個法律規定吧?
因為這個法律規定里面會涉及到全款買房和不全款買房的相關區別。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里面的第七條規定了,父母如果在婚后為子女全款買房,并且登記在子女一個人名下這樣的房產,即使沒有明確約定屬于子女一方的個人財產,也會默認為是屬于子女的一方財產。
但是假如父母為子女買了這個房子,只是支付了首付,需要子女自行貸款的這種情況,即使也是登記在子女一個人名下,也不能認為是子女一方的個人財產,所以在這里面全款買房,不全款買房的區別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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