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包含精神損失嗎_自然災害國家會不會賠償?
特邀律師
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三農#
國家會根據災害的損傷程度,適當的進行救助,而非賠償。
自然災害包括:
氣象災害。主要包括暴雨,干旱,高溫,熱浪,冷害,凍害,濃霧,酸雨等。
海洋災害。主要包括風暴潮,海嘯,赤潮,海岸帶危害等。
洪水災害。主要包括暴雨,泥石流,融雪洪水,山洪,潰壩洪水等。
地震災害。主要包括隔落地震,礦山地震,構造地震,水庫地震等。
鼠害。包括森林生物災害,森林病害,森林鼠害。
農作物生物災害。主要包括農作物病害,農作物蟲害,農作物草害。
刑附民賠償都要求是直接損失,不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可以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失的被害人或檢察機關提起的賠償請求,這是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中的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損失僅限于物質損失,而不包括精神損失,即使當事人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人民法院依然不予支持。雖然關于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是否應當包括精神損失,法學界與實務界還存在爭議,但是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僅精神損失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甚至附帶民事訴訟中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此外,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想要通過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甚至都是于法無據的。作為一名從事刑事審判工作多年的前法院人,筆者對此也談幾點自己的看法。
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亦不予支持
從1996年刑事訴訟法到2012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關于這點均未改變。之所以不支持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失的被害人所要求的精神損害賠償,筆者認為主要是基于以下幾點考慮:
第一,刑事程序中的民事侵權行為與單純的民事侵權明顯不同,不能適用相同的賠償標準。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民事法律法規,對于民事侵權行為,法院還可以判令侵權行為人承擔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由于單純的民事侵權行為,責令被告進行賠償是對受害者進行撫慰、救濟的唯一手段,因此有必要讓侵權行為人承擔較重的民事賠償責任;而刑事訴訟則不同,刑事訴訟程序中,通過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也是對受害人進行撫慰、救濟的主要手段。如被告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失去自由、甚至剝奪生命的刑事處罰,已經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失進行了最大程度的慰藉、撫慰。如果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支持受害人因此而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可能存在雙重評價的問題。當然,筆者認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是被告人因犯罪行為而對國家和社會所應承擔的責任,與被告人對被害人所應承擔的民事侵權責任混同甚至以公法責任代替私法責任,確實值得商榷。
第二,對于《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應當正確理解。《侵權責任法》第四條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五條規定,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結合上述二條規定,犯罪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已經由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做出了專門規定,因此在處理因犯罪行為而引起的賠償問題時,應當優先適用刑事訴訟法,而不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兩金一費”)也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
2012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55條也規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根據上述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兩金一費”已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賠償范圍。之所以不再支持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兩金一費”,主要考慮點有:
第一,附帶民事訴訟不應當適用與單純的民事訴訟相同的標準。上文筆者已談了此問題,不再重復。
第二,如果單純按照民事訴訟的標準進行判決,往往導致“空判”,執行還難到位,實踐中大部分案件的被害人還是得不到應有的賠償。
第三,不支持“兩金一費”,意在鼓勵被告人與被害人進行和解,人民法院努力進行調解,盡可能幫助被害人挽回損失,化解社會矛盾沖突。
第四,在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的適用上,刑事訴訟法優先于侵權責任法。
應當說明的是:雖然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并不包括“兩金一費”,但若被害人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兩金一費”,法院是否支持呢?根據新刑事訴訟法、有關司法解釋的精神,答案應是否定的。但司法實踐中卻出現了明顯的矛盾,附帶民事不支持,單獨提起卻支持的現象。筆者,當年從事刑事審判期間,對此深感困惑。
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可能于法無據
在工作中,筆者時常接到這樣的咨詢,被詐騙、被盜竊了,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人賠償損失嗎?此時,我只能回答道,去法院試試吧,有可能會給立案。為什么這么說呢?
從現有法律規定來看,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人,除了符合附帶民事訴訟范圍的案件外,其他的案件如果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應是不予受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
第139條: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復》(法[2013]229號)進一步規定:
“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據此,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具體內容,應當在判決主文中寫明;其中,判決前已經發還被害人的財產,應當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被非法占有、處置的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述規定,特別是后面的批復,更是直接表明,諸如盜竊、詐騙等不符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也是不予受理的。
從司法實踐來看,盜竊、詐騙、敲詐勒索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些法院出于更好地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將此作為民事侵權案件處理的。
張玉環無罪釋放后申請國家賠償700萬在法律上有什么依據?
無論賠償多少,只是一串數字,27年的青春荒廢了,家也破敗了,妻子改嫁了,子女和其他親屬都受到嚴重的傷害,這是多少錢也難以挽回的。
他申請700萬,是他自己的要求,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國家賠償不會有這么多,估計也就是400-500萬左右。
a、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
346.75元/日x9778天(羈押天數)=339萬
b、精神損害撫慰金
這一項根據具體案情和賠償機關的態度確定,原則上不超過上述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的35%。
假定按35%計算,則339萬x35%=119萬元(這個數字是可以協商確定的,35%的比例僅供參考)
上述兩項相加,那么總賠償數額:339萬+119=458萬元
當然了,具體賠償多少,還要看雙方協商的情況,以前已經兌現的賠償案件,標準并不完全統一,有的是按標準付給,有的是在賠償款之外,再用類似生活補助等方式補償一塊,多數都是比標準高一些。
例如,兩個月前,吳春紅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請求河南高院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972余萬元、精神損失賠償500萬元、誤工費和補償費200萬元、相關醫療費用200萬元,以及傷殘賠償金。上述幾項共計1872萬余元。最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羈押15年共5600多天后無罪釋放的“河南民權投毒案”當事人吳春紅作出國家賠償決定,總金額262.5961萬元,其中精神損害賠償68萬元;向吳春紅賠禮道歉;駁回吳春紅的其他賠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