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具體行為_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有哪些?
特邀律師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的規定,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結伙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謊報險情,制造混亂的;.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還有一些行為,法律、法規規定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的規定處罰的,如《軍事設施保護法》第32條規定,不聽制止非法進入軍事禁區;毀壞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圍墻、鐵絲網或者界線標志的;擾亂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管理秩序,情節輕微的;在軍事禁區非法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不聽制止的等行為,都是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應受處罰。對于上述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公安機關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有以下幾點:
1、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2、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3、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5、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各
種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犯罪活動,如爆炸、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相對于犯罪活動,社
會危害性較輕,但其對社會治安秩序的影響和危害性也是比較嚴重的,必須予以足夠的重視。這是因為相對于犯罪活動而言,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的數量較大、涉
及的面也非常廣泛。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大量發生在廣大群眾身邊,直接影響著群眾生活,影響著群眾對社會治安秩序的感受,影響著社會安全感。比如扒竊、飛
車搶奪少量財物、隨意毆打他人、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行為,就個案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程度而言,都相對較輕,但是如果大量發生,就會嚴重影響群
眾的正常生活,使群眾缺乏安全感。無法做到安居樂業。因此,要維護良好的社會治安秩序,必須依法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打擊各種違反
社會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另一方面,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與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活動之間存在密切聯系。侵犯的客體都是社會治安秩序。行為的表現形式是相同或
者類似的。雖然社會危害性不同,但違法和犯罪之間并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不及時予以教育和懲戒,使其改正錯誤,將來很可能會走上犯
罪道路。同時,對于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引起的矛盾和糾紛,不及時依法妥善解決,就有可能激化社會矛盾,甚至釀成犯罪。從這種意義上講,依法加強社會治安管
理也是預防犯罪的重要措施。
保障公共安全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內容,也是本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公共安全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的安全,而妨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都是有較大危險性的,可能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無可挽回的巨大損失,因此,本法中
專門規定了"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一節,而且其中規定的妨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都不要求造成實際后果。只要實施了本法規定的妨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
為一如涉及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違法行為,妨害航空安全、鐵路行車安全的違法行為等,就要依照規定予以處罰。
擾亂公共秩序包含以下情況: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一)強行進入場內的;(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12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斗毆的;(二)追逐、攔截他人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