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贊成規定居住權_一套房子能有幾個居住權?
特邀律師
最近新民法典里面提出了一個全新的概念,就是居住權,很多人可能對這個法律還并不是很清楚這條法律規定的重要意義是什么?
其實這條法律非常重要。 說白了,即使這房屋產權是你的,但是如果你在你的房子上給別人設立了居住權,那別人即使不擁有房屋產權,也是有權在這里住下去的,這就是居住權。
之所以設立居住權,主要是為了解決日常中經常遇到的問題。
比如說,父母為子女買房,花了畢生的心血,可是房子一旦登記在子女名下,如果子女離婚,那么父母的財產有可能就被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掉了,老人可能連最后住的地方都沒有。
那么假如這種情況下,老人在這個房屋上設立了居住權,那么即使夫妻離婚或者房子判給了夫妻一方,那么老人依然可以要求在這個房子里住下去。這樣即使不改變房屋的產權歸屬,但是老人依然是有權住的,這就是居住權的意義。
當然,這種居住權也不能隨便設立,因為如果您一旦設立了,就必須要承擔這個義務。
比如,您的房子里給某人設立了居住權,那么到時候您的房屋轉讓變賣,這個居住權都要隨之轉移的,就算新房主買了您的房子,這個居住權沒有到期,他依然要承擔這個義務。其實這是一個用益物權的法律概念。
所以居住權不要隨意設立,設立了之后,最好設立一個明確的期限,如果設立一直擁有居住權,那這個人就會一直住下去,直到他自然死亡!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或者需要進一步詳細咨詢,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咨詢!
現在買二手房不用考慮居住權的規定,《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現在有效的民法上還不存在居住權。
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立法的初衷考慮到老人再婚是很大的考量。居住權和房屋租賃權存在交疊將來怎么解決,是司法解釋需要說清楚的問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法計劃,2021年要完成49部司法解釋出臺。毫無疑問,會有居住權的有關司法解釋。
不過,現在買房雖然還不用考慮居住權,但防患于未然總是好的。在購買二手房時,針對租賃權、居住權等用益物權,特別增設幾個條款予以約定,加設違約責任條款等,作到有備無患。
居住權的真正來臨,因立法不完善還需要時間,通過正常渠道交易二手房,其交易環境是安全的,盡可以放心進行二手房買賣。
你好,謝謝邀請!
根據題意,假定條件如下:
1、雙方已經簽訂了書面的抵押合同。
2、房屋不屬于國家法律禁止抵押的房屋。
3、用于抵押的房屋已經在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了正式的抵押登記。
基于以上條件,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房屋權利人是可以在該房產上設立居住權的。
理由如下:
1、此時的房屋所有權仍然為債務人所有
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不得在合同中約定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經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即用于抵押的房屋歸債權人所有。
同時,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房屋所有權人依法享有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因此,房屋權利人在該抵押的房屋內設立的居住權,是有效的。不管是自己居住,還是用于出租收取租金的行為。
對于抵押權設立后的出租行為,抵押人應當告知承租人,但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也就是說,如果抵押人到期不能清償該債務時,抵押權人向法院起訴、申請執行、拍賣房產,租賃方不得以買賣不破租賃為條件拒不搬離租賃的房屋,因為租賃關系在抵押權設立之后存在。
2、抵押權人對抵押物價值的減損的判斷
通常情況下,居住一般都是針對住宅房屋的情況,居住只是供人們在其中生活、住宿等行為,不會破壞房屋本身。
除非市場出現斷崖式的跌價,其價值可能受到減少外,一般情況不會受到減損。所以,作為抵押權人,我認為不用擔心。
假定該房屋出現市場的斷崖式的跌價行為,抵押權人可以要求對該抵押房屋進行重新評估,判斷價值的跌價情況,并就減少部分的價值,要求抵押人追加擔保物或者償還減少部分的價值對應的債務。
如果抵押物價值的減少,不是由于債務人的過錯行為導致的,抵押權人只能就其獲得的損害賠償的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綜上所述,房屋權利人是可以設立居住權的。
不動產證的產權人具有居住權和使用權,沒有產權人的允許其它人是不能居住的,所以不動產證的產權人決定其房屋使用狀況。
自己不可以買賣,但司法機關可以拍賣或采取其它強制措施。
民法典第369條明確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從不同權利的價值位階考量,居住權的價值在于保護弱勢群體的生存權益,所以居住可以對抗所有權,即所有權人不得以自己享有所有權而對居住權人排除妨害。那么,如果房屋所有權人對外轉讓房屋或者房屋被強制執行,房屋所有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居住權人是否需要提起執行異議或執行異議之訴以維護其享有的居住權?
民法典第406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即在沒有特別約定時,即便房屋系為他人債務抵押擔保,房屋所有人依然可以對外轉讓該房屋,只是受讓人取得該房屋時,抵押權不受影響。一旦債權人行使抵押權,該房屋就有被拍賣的風險。
同理,居住權系用益物權,且需登記。設有居住權的房屋,在沒有特別約定時,房屋所有人理應可以對外轉讓該房屋,只是居住權人有權繼續占有、使用該房屋。即便房屋所有人因對外欠債,房屋被強制拍賣,亦可以在拍賣公告中通過明確該房屋上設有他人的居住權。
所以,居住權人的權利并不因房屋易主而受影響。如此,房屋所有人與他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且可以履行,該房屋也可以被強制執行并拍賣,只要有人愿意承受該房屋上所設立的居住權,畢竟居住權是附有期限的用益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