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法的調整范圍_民法典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關系?
特邀律師
《民法典》雖然沒有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整合入典,未對消費者權益作出專門規定,但在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及侵權責任編等編章中,均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作出相關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既可適用《民法典》對民事主體權益保護的一般性規定,也可依據總則編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具體規定。
《民法典》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民法典》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犯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的合法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保護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民法典》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應當優先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
現行有多部法律法規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作出規定,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旅游法》《廣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了保護消費者等特殊人群合法權益內容。從法典的角度來看,這能夠更充分地發揮《民法典》私法的作用,完善《民法典》對于困難群眾特殊保護的體系;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有利于消費者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明確: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這說明,該法律的調整范圍是: (1)消費者為生活消費而進行活動時所產生的社會關系; (2)消費者購買商品所應該享有的權益; (3)消費者使用商品所應該享有的權益; (4)消費者接受服務時所應享有的權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經濟法的部門法,其宗旨與經濟法的宗旨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即該法的立法目的也是協調個體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兼顧效率與公平,以推動經濟的穩定增長,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權,從而推動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
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一部重要經濟法律,它同時也有自己更為直接的、具體的立法宗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條開宗明義地規定了該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范圍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范圍是指該效力所及的時間、空間和主體的范圍。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其從生效到廢止這段期間,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所及的全部領域都是適用的,這是一般的法理。此外,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從主體及其行為的角度規定了該法的適用范圍:
1、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該法保護;
2、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該法;
3、另外,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這種消費本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但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立法時考慮到我國目前農業生產規模不發達,生產單位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不具有規模效益,并且農民在購買使用農業用生產資料時經常受到假劣農藥、種子等的侵害,而其合法權益又很難得到救濟,因此作為例外情況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的范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亦應參照該法執行”。但不能據此否定消費者是作為自然人的公民個體消費者的含義。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原則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原則依不同的標準可以有不同的概括,但一般說來,應主要包括以下原則: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二是保障社會經濟秩序原則;三是依法進行交易的原則。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條至第6條分別規定了該法的下列四項原則:一是經營者應當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原則;二是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三是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原則;四是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的原則。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4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標志著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制度發展到一個新階段。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共有八章五十五條。八章分別是: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消費者的權利;第三章經營者的義務;第四章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第五章消費者組織;第六章爭議的解決;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 (一)關于總則 總則共有六條。分別規定了立法的宗旨、該法的調整范圍和該法的三項基本原則:(1)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2)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原則;(3)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共同責任的原則。總則的規定體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精神,貫穿于法律始終。 (二)關于消費者的權利 關于消費者的權利共有九條規定。分別規定:(1)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2)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真實情況的知悉權;(3)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自主選擇權;(4)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5)消費者的損害賠償權;(6)消費者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7)消費者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8)消費者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9)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的監督權。 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內容看,消費者權益是核心,其他方面的規定都是為了實現或保障消費者權利而設定的。 (三)關于經營者的義務 關于經營者的義務共有十條。這十條的規定與消費者的權利相對應,分別規定了應依法向消費者履行的義務,以及接受消費者監督,保證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不得作別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不得侮辱消費者人格等項義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集中規定經營者的義務,即是對消費者權利的保障,又是為了實現消費者權利提供的基本途徑。一般情況下,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消費者的權利就不至于受到損害。因此,經營者對消費者應承擔什么義務,義務履行好壞,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直接相關。 (四)關于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關于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共有五條。分別規定了國家的5條職責,涉及以下方面:(1)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時,應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要求;(2)各級人民政府應負的有關職責;(3)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負的有關職責;(4)有關國家機關懲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的職責;(5)人民法院依法處理消費權益爭議的職責。 (五)關于消費者組織 關于消費者組織共有三條。首先規定了什么是消費者組織。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其次,規定了消費者協會的職能。最后,對消費者組織的活動做了一項限制性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牟利為目的向社會推薦商品服務。”作這一限制性規定,是因為這種活動違反消費者的宗旨,不利于實現消費者通過消費者組織達到自我保護的目的。 (六)關于爭議的解決 關于爭議的解決共有六條,主要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的渠道和在幾種特定情況下,消費者要求賠償的途徑或對象。對于后者,例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7條規定,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七)關于法律責任 在法律責任這一章中,共有十四條規定。其中十三條規定了經營者不履行義務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時,應負的各種責任,既包括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包括一般情況應負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另外3條分別規定了經營者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復議起訴的權利;妨害行政機關執行公務應負的法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八)關于附則 附則共有兩條規定。一條(第五十四條)規定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應屬于生產消費的性質,本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但考慮到目前我國農村普遍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一方面農業生產力和農民的經濟能力還不高;另一方面,假農藥、假化肥、假種子等農用生產資料坑害農民的情況還很嚴重,農民受損害后又沒有適當的途徑尋求保護,故而在附則中做了參照執行的規定。另一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了法律的生效日期,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