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的三大特征_行政程序有哪些類型?
特邀律師
1、發案;
2、立案;
3、調查取證;
4、下發違法行為通知;
5、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要求組織聽證;
6、作出行政決定;
7、執行;
8、結案。以上基本上的目前中國特色的行政執法程序,還有待全國人大出臺《行政程序法》,予以規范。
1、程序法定原則;它是指行政法律關系雙方主體都必須依法定程序作出行為。程序必須用法律形式進行規范化、系統化,要符合法律要求。
2、相對方民主參與原則;它集中體現為相對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參與聽證權、陳述申辯權、復議申請權等受法律保護。
3、行政效率原則;它集中體現為精簡程序環節、減少行政浪費、明確辦事時效、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
4、程序公正原則;它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合理地處理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并在程序上平等地對待相對方。
憲法的三大特征:
1、憲法內容的根本性。
2、憲法效力的最高性。
3、憲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法律依據】
《憲法》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行政執法程序是行政程序種類之一,行政程序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劃分為許多種類。標準不同,種類的劃分也不同。
1、根據行政程序適用的范圍,可分為內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2、根據行政行為的對象是否特定,可分為具體行政程序和抽象行政程序;
3、根據行政職能的不同,可分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執法程序、行政裁定程序。
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行政處罰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做出判決。是司法程序。
行政復議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行政處罰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請求其作出評判。屬行政程序。我國法律規定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或應當提出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謝謝。
這要看是什么執法,不同的執法事項程序上是有差別的。常見的是行政處罰。簡易程序:
1、違法事實確鑿,情節輕微,處警告或公民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組織1000元以下適用簡易處罰程序。
2、監督檢查發現或受理投訴舉報當事人涉嫌有違法行為3、表明身份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4、告知:口頭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權利5、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20元以下或者事后難于執行的可以當場收繳。6、執行:當事人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一般程序:1、監督檢查發現或受理投訴舉報當事人涉嫌有違法行為2、調查取證:2名以上執法人員向當事人出示證件進行調查、檢查、勘察、制作調查詢問筆錄,檢查勘驗筆錄并取得相關證據3、調查終結辦案執法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報單位、執法組織負責人或主管領導作出處理決定。重大情節復雜的應經集體討論決定4、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陳述答辯或聽證權利送達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當事人3日內提出聽證要求、行聽證會,形成聽證記錄)5、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6、主管領導審批,制作處罰決定書7、送達處罰決定書:宣告后當場交付或7日內送達8、執行:當事人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從整個程序看,一般程序更為嚴密,不容易出漏洞,能避免產生復議或訴訟,有利于執法的公平公正,而簡易程序則更加注重執法效率。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有:聽證制度、回避制度、信息公開制度、時效制度和救濟制度。其他制度,如說明理由制度、教示制度、代理制度、合議制度、辯論制度等,也是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但是可以列入具體制度,理由是它們只體現在某些行政行為,或體現在行政行為的某個階段,但對整個行政程序并不產生直接的影響。還有一些制度,如審裁分離制度,僅僅屬于某些行政行為的程序,不屬于整個行政程序法的制度,而是某類行政行為的程序制度。有些制度,如調查制度,則是屬于具體的行政程序規則。
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給予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這一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開來。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于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2.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一點使它與刑罰區別開來。刑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
3.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于外部行政行為。這一點將它與行政處分區別開來。行政處分只能適用于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由行政機關任命或管理的人員。 行政處罰與刑罰、行政處分等概念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處,有時容易混淆,應當認真加以區分: 1.行政處罰與刑罰的區別:制裁的性質不同;適用的違法行為不同;懲罰程度及適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機關不同;處罰形式不同。 2.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制裁的對象不同;制裁的行為性質不同;制裁的原則不同;懲罰的范圍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