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密法第48條題目_違反《保密法》造成泄密的,應負什么法律責任?
特邀律師
保密法第四十八條是對十二項嚴重違規行為法律責任的規定,這一規定表明不論是否產生泄密實際后果,只要發生所列舉的嚴重違規行為之一的,應依法追究責任。
1、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3、泄露國家秘密,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九)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定密的事項不定密,或者對不應當定密的事項定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運營商、服務商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保密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或其他處理1、違反保密法規定,有保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之一,尚未造成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泄露國家秘密未達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對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所在機關、單位給予經濟處罰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2、機關、單位違反保密法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處分。3、機關、單位違反保密法規定,對應當定密的事項不定密,或者對不應當定密的事項定密,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