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職工去世家屬待遇_職工家屬死亡有喪葬費嗎?
特邀律師
在職職工死亡可以領喪葬費。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于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 (1)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后安葬和處理后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準。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2)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后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如大連,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的標準發給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外,供養直系親屬還可以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以及物價補貼之和領取親屬救濟費。
按相關規定,職工家屬死亡是否有喪葬費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 助費:死者年齡在10周歲以上者,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一個月的l/2 ;一周歲至10周歲者,為平均工資一個月的l/3;不滿一周歲者不給。 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 甲、工人與職員因工死亡時,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喪葬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 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三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25一 50%,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為止。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乙、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 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 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 細則中規定之。 丙、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致成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應按本條甲款的規定 ,付給喪葬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退職養老后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 后死亡時,應按本條乙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補助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丁、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 助費:死者年齡在10周歲以上者,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一個月的l/2 ;一周歲至10周歲者,為平均工資一個月的l/3;不滿一周歲者不給。
在職職工因病死亡后,家屬應該享受的待遇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或因工殘廢退職后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甲款的規定,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三個月作為喪葬費,并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其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五;二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百分之四十;三人或三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百分之五十。此項撫恤費付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止。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后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二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并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二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九個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十二個月。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其供養直系親屬具有工作能力而該企業需人工作時,行政方面或資方應盡先錄用;受其供養的子、女、弟、妹有入該企業所辦學校就讀的權利。_
企業職工非工死亡應享受以下待遇:
1.喪葬費:發放金額為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2個月。
2.一次性救濟金: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3.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1)20個月基本工資;以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為標準=崗位工資+薪級津貼(2)5000元喪葬費補助,包干使用;以上兩項由國家財政經費支付;有文件.(3)單位福利費補貼(視家庭生活困難程度,單位自定).一般由工會\職工福利小組制定規則.就是這些了.
在職員工因病死亡的,家屬都享受如下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六章關于死亡待遇的規定第二十三條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后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并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第二十四條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其供養直系親屬具有工作能力而該企業需人工作時,行政方面或資方應盡先錄用;受其供養的子、女、弟、妹有入該企業所辦學校就讀的權利。第二十五條全家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工作,其共同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喪葬補助費應由其中一人領取,不得重領。
《廣東省勞動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的通知》(粵勞薪[1997]115號文)第十條規定:“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 其中,“喪葬補助費的標準: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計,下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標準:6個月工資;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