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都13個月了_取保候審12月后怎么辦?
特邀律師
自行解除取保候審,改為其它強制措施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只要在取取保候審期間你沒有再犯錯,一般的情況下是不會收監的,如果你要繼續犯錯是會收監的。
一般來說,在取保候審的階段,被取保人員之后可能解除取保候審,也可能被拘留、逮捕、轉為監視居住等等。接下來分別來分析幾種可能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一,被解除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解除的時候,決定機關應該出具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所以,檢察院如果通知被取保人員過去,可以比較方便向被取保人員送達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而且取保候審已經11個月,12個月就是期滿,可能檢察院確實什么也查不到了。
二,被拘留。一般來說,符合(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這些情況的可以拘留。但是我們知道,拘留的執行機關公安機關。如果檢察院決定拘留的話,也是要送給公安機關執行的。所以,檢察院沒有必要通知被取保人員到檢察院再拘留。不如直接通知公安機關比較方便吧。
三,被逮捕。被逮捕的條件有(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此外,嚴重違反取保候審的規定,也可能被逮捕。執行逮捕的是公安機關,即使是檢察院決定逮捕,也要交給公安機關來執行。所以,檢察院沒有必要將被取保人招到自己的地盤。另外,如果已經達到了需要逮捕的情況,被取保候審人的人身危險性比較大,檢察院肯定不愿意碰這個霉頭。
四,被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的條件接近于逮捕的條件。只是監視居住考慮到一些特殊的情況,比如照料嚴重疾病患者、哺育孩子或者懷孕、生活不能自理、羈押期限屆滿、案件特殊需要等,不適宜逮捕的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檢察院不執行監視居住。所以這種可能性也是比較小的。
綜上所述,最大的可能就是,檢察院決定對被取保候審人解除取保候審,讓被取保人自己去檢察院,好直接把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給當事人。檢察院就可以不再辛苦送達了。
這個問題可能是對取保候審產生了錯誤理解,認為取保候審后過一段時間就沒有事了。據我所知,有很多人有這種錯誤的認識。
事實上,取保候審是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是司法機關對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除取保候審外,還有拘傳、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相對于其他的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是一種非羈押措施,就是不需要關押在看守所,不會對被取保候審人的工作、生活產生大的影響,但需要遵守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
在取保候審期間,司法機關不會停止案件的辦理,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繼續進行。因此,不存在取保候審過幾個月就沒事了的情況。
當然,在取保候審期間,也可能存在偵查機關撤銷案件、檢察機關做出不起訴決定的情況,那自然就會解除取保候審,真的沒事了。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所以,取保候審十二個月到期后,如果案件沒有辦結,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等,也可以解除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