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領導職務的任免實行的是_公務員職務任免的類型?
特邀律師
什么是公務員,具體包括哪些人員?公務員分為哪幾種?你說的這些問題,只要認真閱讀一下公務員法,所有的內容都能迎刃而解。但在實際操作中,很多人還是分不清楚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區別。下面和大家分享一下我對公務員法學習后的認識。
第一,公務員的定義。
對于公務員的定義,公務員法用一句話來做了解釋。按照公務員法第二條的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具體包括了各級黨委機關的工作人員、人大機關的工作人員、政協機關的工作人員、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工作人員。比如在鄉鎮一級政府,屬于公務員的崗位主要為鄉黨委委員、正副鄉鎮長、人大主席、武裝部長、鄉鎮辦公室工作人員,財政、稅務及其他科室公務員編制內的工作人員等。
第二,公務員的分類。
按照公務員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對公務員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綜合管理類主要是指在黨委政府、人大、政協等機關中的公務員;專業技術類主要是負責各級黨政機關中技術管理和技術支持等方面的公務員;行政執法類的公務員主要從事各類行政執法的公務員,包括公安、交通、城管、應急事務、安全執法、海關執法、海事執法、邊境管理等。
第三,公務員的職務職級劃分。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等五個行政級別,每一個職務層次代表了相應的機構規格和管理層次,管理層次是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公務員職級在廳局級以下設置。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第四,公務員領導職務實行選任制和委任制,職級實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公務員領導職務實行選任制、委任制,公務員職級實行委任制和聘任制。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任期制。選任制公務員在選舉結果生效時即任當選職務,任期屆滿不再連任或者任期內辭職、被罷免、被撤職的,其所任職務即終止;委任制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職級發生變化,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職級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任免;公務員任職應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聘任制的公務員。
根據工作的需要,對于部分專業技術崗位的公務員可以實行職位聘任,機關聘任公務員可以參照公務員考試錄用的程序進行公開招聘,也可以從符合條件的人員中直接選聘。機關聘任公務員,應當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書面的聘任合同,確定機關與所聘公務員雙方的權利、義務。聘任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期限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為一個月至十二個月。聘任制公務員實行協議工資制。
綜上所述,公務員是指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包括各級黨委、政府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機關、群團組織機關、工商聯機關的工作人員以級其他執行公務,屬于公務員編制的人員。公務員實行分類管理,分為常任制公務員和聘任制公務員等。
轉任是在公務員崗位之間調動,調任是從國有企業、非參公事業單位調到機關公務員崗位。
地方公務員職級晉升,一般是指縣區一級黨政機關,或者是鄉鎮、街道黨委政府機關,最高級別也就是正科級,副處都算是高配。縣區四大班子領導才是縣處級干部,宣傳部、統戰部、組織部政法委、公檢法等都是正科級單位,一把手因為在黨委或者政府兼職,或者在上級黨委機關兼職,才高配一級,為副處級,享受縣級干部待遇。
地方公務員職級晉升,一般都是指科員晉升副科級,副科級晉升正科級。科員晉升副科級領導職務,需要包括實習期在內三年時間;副科級晉升正科級領導職務,需要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并在副科級職位干滿兩年。只要符合硬件要求,德能勤績廉考核突出,獲得單位認可,經支部會議研究決定,向組織部門推薦,組織部門在有職務空缺的前提下,通過考察、民主測評、談話了解、公示等環節,即可提拔任命。
提拔晉升,需要考察綜合能力,特別優異突出的,才可能獲得任命。否則,一輩子科員也是非常常見的。到縣區一級,正科級基本上就是一堵墻,只有極少數人可以突破這個層級。據統計,公務員科級提拔為縣處級的,只有4.4%,而進一步提拔到市廳級(司局級)的,不到1%。這就是基層公務員的現狀。
為了解決基層公務員長期得不到提拔任用的問題,2015年出臺了《關于在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的意見》,規定在編在崗公務員,科員滿12年,可以享受副主任科員待遇;副科、正科滿15年,可以享受主任科員或者調研員待遇。當然,除了在編在崗、年限要求外,還分別有不同的工資級別限制。縣以下機關公務員職級并行政策,解決了基層公務員長年得不到提拔任用的難題,是對基層公務員的關心與人文關懷。
2019年6月1日,新《公務員法》頒布執行,將職級并行政策擴大到了全體公務員和參公人員。目前,各級組織部門正對職級并行政策的實施進行業務培訓,預計在7月中旬即可落實到位。從具體實施辦法來看,受管理崗位比例限制,地方公務員執行新的“職級并行”政策,受限比2015年實行的縣以下職級并行政策更為苛刻,也更難享受得到相應的職級。縣區部門多為10名以下行政編制的單位,按照比例限制,只能有60%的一至四級主任科員職位,10%的四級調研員職位,如果編制是8或者9名,不好意思,不能四舍五入,即使是按比例算下來是5.8,也只有5名,而不是6名。這個比例限制,對于省市一級不成問題,對于縣區一級編制較少的單位來講,反而不如原來按年限晉升來得保險。
按照我國現行的公務員職務任免制度,公務員職務任免的主要類型包括三種: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公務員錄用制度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按照一定的標準和法定的程序,采用公開考試、嚴格考察、擇優錄取的辦法,將符合條件的人員錄用為公務員的制度。
公務員考試錄用堅持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下幾點:
(1)錄用公務員,必須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采用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公開是指各類各級機關錄用公務員必須面向社會,公開招考,特殊職位除外;平等是指公民報考公務員的法律地位平等;競爭擇優是指通過有效競爭的方式對考生的政治、業務素質進行考察,最終選擇其中的人員。
(2)《公務員法》第24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①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②曾被開除公職的;③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公務員法規定,機關招收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原則上實行招考。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副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可以采取任命、選舉、委任等方式。 事業編的副科想成為公務員的方式有;
1、要想辦法擔任領導實職,不一定在本單位,可以想辦法去縣里面的各種局、辦、委、室擔任領導副職,或者到鄉鎮擔任副鄉長、副鎮長之類的實職,這樣才能實現身份的轉化。
2、努力調去副處級或更高級別的事業單位,努力升到副處級,就能轉公務員了。到了副處級不一定是擔任領導實職,擔任副調研員之類的非領導職務也是可以變成公務員的。但是在事業單位升副處太難了。
3、去國企相應級別崗位鍛煉,然后爭取在國企里升遷,升到相當于公務員系統的處級的時候再想辦法調動到機關單位,可以任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