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的訴訟時效_工傷賠償有沒有訴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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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三、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審核認定。
四、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五、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提起復議或行政訴訟。
六、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七、就工傷賠償事項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應及時申請勞動仲裁。
八、當事人一方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對一審判決不服的,15日內提出上訴。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送達后發生法律效力。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一)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二)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職工受傷后,要把握好工傷認定、鑒定、賠償過程中的三個重要時效。
(1)申請工傷認定時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如單位不給職工申請的,工傷職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自己到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2)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時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如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申請工傷待遇賠償時效:根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應當申請工傷認定,而不是私了,私了后向人民法院起訴人身損害賠償金,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賠償是勞動糾紛,申請仲裁是前置程序,申請仲裁時效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在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