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出軌法律能讓凈身出戶嗎_離婚時過錯方會不會凈身出戶?
特邀律師
對于一方出軌就凈身出戶的協議的效力,在審判實踐中總是結果不一。總體來講,法院的判決對于凈身出戶的協議持完全不支持態度的大約占比35%。總的來說,目前法院在處理這種協議的問題上,實際上是秉持了謹慎和保守的態度,即不直接認定其效力,而只是把它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一個考量因素。
如果男女雙方在婚前簽訂協議約定一方出軌就凈身出戶的話,那么在簽訂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協議中不能有限制、侵犯另一方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也不能約定剝奪孩子的撫養權或者剝奪另一方的探視權。
2、關于對家庭財產的分配,不能影響另一方的基本生活。
3、協議可以約定一方出軌就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款,但是約定的賠償數額得符合家庭經濟的實際情況,約定明顯過高,法院一般也不會支持的。
4、依據協議分割財產,需要提供另一方出軌的證據。
5、切記不要在出軌現場拿出協議讓出軌方立刻簽字。因為這會被認為是在“脅迫”下簽訂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6、協議一般是在判決離婚時才有可能獲得支持。不離婚只要求按協議賠償的,法院一般不會立案,即使立案一般也不會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男人出軌是一種現象,究其原因有多種情況。如:一、脅迫(上司對下級以情籠絡;或對方以卑鄙的手段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二、本人在神志不清的情況下所發生的性行為(被人用酒或藥麻醉等);三、執行特別任務(如國家安全員等,為完成任務必須通過特殊手段);四、某些完全違背本人意念的行為……。不分青紅皂白就讓凈身出戶是不妥的!即使是主觀意念上的出軌,也應曉之于理,動之于情,給他改過的機會。屢教不改則另當別論!當然,女的出軌也應一樣對待。
不會,法律上就沒有凈身出戶這一說,有重大過錯或者故意藏匿財產的一方,只能是少分,除非自己選擇凈身出戶,當然受害一方也可以提出經濟賠償。
所謂“凈身出戶”是民間婚姻糾紛中常常牽涉到的一個用語,我國正式法律文本中沒有,其涵義就是指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或其中的過錯方主動承諾)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家庭共同財產。
我國司法實踐中對“凈身出戶”的協議條款一直存在爭議,一般認為“凈身出戶”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于雙方自愿簽訂的合同,大面上存在部分的法律效力;但是“凈身出戶”條款未必能得到法律的全部支持,實際上也很難得到履行,除非過錯方真心、徹底的愿意放棄共同財產中自己的全部份額。
依據我國《婚姻法》,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個規定就是所謂“凈身出戶”的法律依據。
但是很多人曲解了這一規定。例如某夫妻婚內約定:若男方提出離婚,男方將放棄房子的產權,另外男方需支付女方扶養費人民幣150萬元;若女方提出離婚,女方將支付男方扶養費人民幣50萬元。協議簽訂后,男方提出離婚,女方則提出男方須履行協議方同意與其離婚。
其實,依據根據婚姻法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該協議以放棄房產及支付巨額的所謂贍養費為要挾不得離婚的條件顯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則中的離婚自由;另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五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本案中的協議內容實際上已經侵犯了離婚自由,顯然已經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屬于無效的合同。
所以“凈身出戶”條款涉及到剝奪對方全部財產權,實際上違反了“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權”的原則,并且往往作為附件條件,實際上很難得到法律的完全支持。現行法律支持過錯方對無過錯方的精神賠償,所以即使雙方沒有明文約定,無過錯方在訴訟中主張多分財產或請求損害賠償時,法官也可能會判出過錯方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多賠償對方,法院一般會予以支持。
話又說回來,即使“凈身出戶”條款完全有效,如果過錯方不是出于完全自愿,很可能先期就采用財產轉移的辦法相當程度上規避了這一約定,而這種轉移往往是防不勝防的。
因此,與其糾結凈身出戶條款的效力和能否得到法院的完全支持,不如做好家庭財產的保全,以免被不當轉移。
歡迎交流、分享 敬請關注“山色歸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