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職責使命內容_警察的職責使命是什么?
特邀律師
人民警察法
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游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專政職能和民主職能是公安機關的基本職能,它集中反映了公安機關作為人民民主專政工具這一根本屬性的要求。 公安機關的專政職能
1、公安機關的專政職能是指公安機關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敵對勢力、敵對分子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進行鎮壓、制裁、改造和監督的社會效能。
2、公安機關專政職能的實質是公安機關代表國家和人民對敵對勢力、敵對分子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實行的政治統治。
3、公安機關專政職能的內容包括:專政的目的:是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鞏固社會主義制度;專政的對象:是敵對勢力、敵對分子、嚴重刑事犯罪分子;專政的手段:是打擊、制裁、改造、監督。 公安機關的民主職能 1、公安機關的民主職能是指公安機關依法保護人民的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的社會效能。 2、公安機關民主職能的實質就是保障人民享有國家主人翁地位和保障人民的利益。 3、公安機關民主職能的內容包括保障人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保障人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享受正常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文化生活;用民主的方法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依靠人民群眾搞好公安工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新時期公安機關的三大歷史使命:
1.鞏固共產黨的執政地位 。
2.維護國家長治久安 。
3.保障人民安居樂業。
三大歷史使命的核心是保障人民安居樂業。沒有人民的安居樂業,就不可能有國家的長治久安,沒有國家的長治久安,共產黨的執政地位就無從談起。因此,公安機關只有保衛改革、保衛發展和保衛穩定,才能實現我們肩負的歷史使命。
公安機關的性質決定了它具有民主與專政兩個方面的基本職能。
1.專政職能,主要是指公安機關有依法對蓄意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敵對勢力和其它犯罪分子實施打擊、制裁、監控和改造的社會效能。
2.民主職能,即公安機關有依靠人民、保護人民、用民主的方法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為人服務,充當人民公仆與衛士的社會效能。
公安機關的使命是一種信仰:
廣大公安民警奮戰在打擊違法犯罪的第一線,將國家賦予的使命化作對公安事業的堅定信仰,懲暴除惡,撫弱助困,堅信正義,無所畏懼。在復雜多變的斗爭形勢中,始終堅定信念,恪盡職守,始終牢記職能職責,始終做到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將公平正義作為衡量自己工作的重要標準,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以對公平和正義的信仰實現人民警察的特殊使命。
政治建警,改革強警,科技興警,從嚴治警,履行好新時代黨和人民賦予公安機關的職責使命。
新時期公安機關的三大歷史使命:
1. 鞏固共產黨的執政地位 。
2. 維護國家長治久安 。
3. 保障人民安居樂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