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屬于什么證據_手機聊天怎樣作為證據?
特邀律師
只要滿足三要素就可以作為電子證據,在法庭上使用
可以作為證據的一部分,但仍應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考慮。
手機短信可以作為證據。 在目前運用的電子證據中,短信要作為證據可以被采信,但是效力的確定非常困難,也不能單獨作為定案證據。 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要有證據證明該手機號碼確屬對方所有,且不存在被盜取、錯發短信的情況。
2、短信是間接證據,因此當事人要盡量多的提供對自己有利的其他證據,使之彼此印證。所有證據保持一致,形成完整、有效、嚴密的證據鏈,就比較容易達到證明事實存在的效果。
3、訴前可以進行公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7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請公證機關對手機短信予以公證。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如此,為防止手機短信滅失,在收到手機短信后、提起訴訟前,便可將手機短信進行公證,這份公證所具有的證據效力遠遠大于短信本身。
4、要注意取證手段的合法性和取證環節的完整性,即證據的收集方式或程序等要合法,使證據的形成不存在瑕疵。
證據的采納與認定,需要符合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條件。短信及微信聊天記錄作為電子數據,因為使用者身份隱蔽且信息易被篡改等特點,影響了微信證據的證明效力。
1、主體認定難。
由于涉案被告的微信并非通過手機號碼綁定,而是通過QQ號碼或者其他方式登陸,且微信用戶名僅顯示為昵稱,并非被告真名,故微信發送方的主體身份無法判定。
2、內容認定難。
微信中涉及的借條圖片非借條原件,而是將借條原件通過拍攝方式形成的復印件,一旦產生爭議,法院也無法通過筆跡鑒定等方式判別借條真偽,借條的真實性難以判定。
3、真實性認定難。
作為聊天方,可以對聊天記錄的內容可以進行刪減,從而改變聊天內容的真實性。
實踐中,也有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被法院認定并采信。
《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8期公布的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漳民終字第3621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并采信微信聊天記錄。
法院認為,網上聊天記錄屬于電子證據,但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該如何采用及其證明力的大小,法律界一直存在爭議,審判實踐中法官在審查判斷電子證據的可采性與證明力時必須進行全新的考慮。既需要考慮電子證據的特殊性,又不得在可采性與證明力方面予以差別對待,但仍主要從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三個方面進行認定。
一般來說,因為真實性不好認定,在實踐中認定與不被認定的案例均有。但從證據種類和舉證層面來說,將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不存在問題。但是鑒于其證據形成的特殊性,在適用和采信聊天記錄時,一般不能作為單獨定案的依據,還應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
由于手機的普及,短信已經成為重要的聯系方式,很多人以手機短信作為呈交法院的證據。基于手機短信的易修改、易編輯的特性,同時,受網絡、環境、技術等多方面的影響致使其容易出錯,因此短信作為證據的真實性、可靠性是其具有證據證明力的重要依據,也是其被審查的主要方面。
在目前運用的電子證據中,短信要作為證據可以被采信,但是效力的確定非常困難,也不能單獨作為定案證據。原因如下:一是法院沒有權利從通訊商處調閱短信內容,二是由于手機號碼沒有實名制度,短信清單只能證明某個號碼發出了短信,但不能證明該短信是某個特定人發送的。實踐中,當事人在利用手機短信證據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要有證據證明該手機號碼確屬對方所有,且不存在被盜取、錯發短信的情況。 2、要證明所用手機收件箱中短信應屬只讀文件,不能修改。否則證據效力將大打折扣甚至喪失。 3、短信是間接證據,因此當事人要盡量多的提供對自己有利的其他證據,使之彼此印證。所有證據保持一致,形成完整、有效、嚴密的證據鏈,就比較容易達到證明事實存在的效果。 4、可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請求人民法院以勘驗、制作筆錄等方式將短信內容固定下來。為避免手機短信滅失,故在提起訴訟后,便可立即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5、訴前可以進行公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7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請公證機關對手機短信予以公證。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如此,為防止手機短信滅失,在收到手機短信后、提起訴訟前,便可將手機短信進行公證,這份公證所具有的證據效力遠遠大于短信本身。
6、要注意取證手段的合法性和取證環節的完整性,即證據的收集方式或程序等要合法,使證據的形成不存在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