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蓋公章罪立案標準_私蓋公章立案標準?
特邀律師
關于偷蓋單位公章罪法律條款如下:
《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照“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涂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關于公章的使用方法如下:
任何單位公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守領導批準制度。即每次使用單位公章都必須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批準同意,若單位法定代表人外出或因其他重要任務不能批準使用,也必須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副職等合適人員批準使用。具體經管人員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公章辦理任何事情。
單位公章若因管理不善,造成損壞、遺失或被盜,除按有關法律、制度追究責任人責任外,須盡快向上級及相關部門報告,一面采取相應措施挽救損失;一面盡快補辦手續,盡快補刻啟用新印章,以免貽誤正常工作。
今天我們來談一談私刻公章罪立案標準。私刻公章罪并不是一個準確的罪名,刑法當中對這一行為有明確規定的兩個罪名: 就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目前相關司法解釋中沒有關于該罪名立案標準的明確規定,有人認為只要實施了偽造國家機關或者企事業單位印章的行為就可能構成犯罪。事實上并非如此,依據我國國家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當中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且可以判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判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印章的……”所以,偽造印章首先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那么既然是屬于違法行為,就必須達到一定嚴重程度才能構成犯罪。一般司法實務中認為私刻印章三枚以上有可能構成犯罪。
如果只是私自蓋了公章,而印章本身是真的,不是去私刻偽造的,那么就不構成犯罪因為我國刑法遵循“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原則,私蓋公司印章在法律上沒有規定為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私自盜用公司的公章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是盜竊行為,屬刑事案件。
用公章去非法洽商屬詐騙行為,拿公章去私自私刻屬偽造行為,這些行為都是違法行為。
依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謝謝邀請。
印章的管理要注意下面的問題:
1、印章的使用:建立統一的印章使用審批制度,做好統一的使用登記表 。一般來說,領導批準后,印章使用者應填寫統一的用印登記表,企業負責文書工作的職員對用印文件要審核與申請用印內容、用印次數是否一致,然后才能在相關文件上用印。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印章時,要確保由印章保管人員親自用印,不能讓他人代為用印,同時不能讓印章離開印章保管人員的視線。未經企業主要領導親自批準,不允許使用者將印章攜帶外出,即使需要外出攜帶,最好指定可信任的人隨往,確保印章安全。
2、切忌絕不可在空白文件上蓋印章,別拿印章當玩具。印章使用過程中,印章管理者一定要確保使用者不能在空白文件上面加蓋公司印章。如果真的需要在某些空白文件上蓋章,那就一定要經過領導層的同意,對于空白文件使用完畢要及時銷毀,不能留下任何痕跡。一般來講,還是不要在空白文件上蓋章為好,因為這樣極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導致他人為公司偽造債務,到時候公司就是有理說不清。
第二個問題,一般情況下,如果交易對方不知情,不知道員工是拿偷來的印章進行交易的,而且單位對此也有過錯的(具體表現為保管不力),單位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后,可以向員工追償,這也是生活中最常見的情形,因為單位沒過錯的情況基本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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