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強制措施有哪幾種_強制措施有哪幾種?
特邀律師
首先,要在心理上打擊他。比方說給他的電話、手機鈴聲設定為“請注意,你撥打的用戶是老賴。他拖欠XXX多少錢還沒有還,法院已經開始查封他的家產……”,人要臉樹要皮,對吧?誰也不想讓自己的電話一打通,鈴聲就變成“請注意,你撥打的用戶是老賴……”吧!
其次,你一個人總離不開衣食住行吧?將他的名字列入黑名單,讓他和他家人寸步難行。想去找工作,對不起,你是老賴,我們不能錄用你;想做生意,對不起,你是老賴,我們不能和你合作;想出門,對不起,所有的公共交通工具你都坐不了,所有的酒店旅館都不給你入住;想出國,對不起,你是老賴,我不給你辦理簽證;想求學,對不起,你是老賴或者說你是老賴的子女,我不給你辦理入學手續,等等等等,反正就是讓他和他家人寸步難行。
第三,凍結他和他家人名下一切財產,切斷他家和他公司、工廠、企業的一切水、電、煤、氣、物資供應。
最后,將他和他家人名下的一切資產凍結、查封、沒收、拍賣,所得款項用于償還債務。老賴本人送進監獄,或者抓去勞改。
2016年最高院院長周強在做人大報告時提出,要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破除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藩籬。
其實,執行工作一直是法院的重點和難點。一方面,執行是保障判決真正發揮作用的有力工具,也是維護法院判決、實現勝訴人權益的真正抓手。但現實中法院執行工作也面臨了案多人少、執行力度不大、執行抓手不強、執行信息化不足等矛盾。
正是因為這些矛盾和問題,導致了我們對執行工作的不理解或不好的看法。也正是因為看到這些矛盾和問題,最高院也專門在人大報告中提出基本解決執行難的說法。
自2016年提出2到3年基本解決執行難以來,我作為法律工作者來講,也確實感受到了基層法院執行工作的大踏步進步。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法院執行工作觀念的轉變。要想做好一項工作,首先便是從思想轉變開始。以前法院執行基本就是走程序,執行法官不想執不愿執的思想比較突出。現在則上升到了有財產必須執行,強制措施必須實施的高度。變化是非常可喜的!
二是法院執行人員配備的加強。我所接觸的一個基層法院的執行局包括執行員額法官、書記員、法警,加起來已經到了接近50號人。那和之前確實有天壤之別,為什么?就是體現了對執行工作的重視,人員到位后,執行工作才能做細做扎實!
三是執行力度的不斷強化。舉個簡單例子,以前你想向法院申請拘留被執行人很難,為什么?很多時候你想要拘留抓人,法院上班被執行人也上班,被執行人下班回家好蹲人的時候法院也下班了。現在工作方法已經有轉變了,只要你向法院提出被執行人的位置,多晚法院執行法官也會出警抓人。一葉知秋,除了拘留,罰款、查凍、扣押、清房等等,相關執行力度在不斷的強化中。
四是執行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現在是信息化社會,被執行人的財產也以多種存在形式分布在不同地方。現在法院執行也在上新不同的信息系統,多方位精準查找被執行人財產信息。比如銀行查控系統,告別了之前執行法官一家一家銀行上門查賬凍結的方式,只要通過查控系統。便能精準查找被執行人名下所有銀行賬戶余額情況。還有與不動產聯網查詢不動產信息、證券聯網查詢、微信及支付寶賬戶凍結查詢等等。
五是執行聯動機制的不斷延伸。執行工作僅依靠法院也是杯水車薪,還需要全社會的配合。像江西經驗的“法媒銀”平臺,便對被執行人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還有就是限高后不能做高鐵和飛機、子女不能上“貴族學校”、銀行貸款被拒等等,都體現了執行是全社會共同推進的綜合性工程。
盡管目前執行工作離我們的愿望還有差距,但我們也要看到執行工作的長足進步,我們也對執行工作充滿信心。
畢竟,誠信行天下還是我們社會的主旋律!
直接強制執行是指義務人拒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時,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其人身或財產施以強制力直接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或者通過強制手段達到與義務人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一種強制執行措施。
由于直接強制執行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財物,造成對公民人身自由、財產權侵害的可能性較大,因此,適用直接強制執行必須十分慎重,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在具體執行中包括兩大部分,一是審理判決,二是強制執行。你提到的執行措施,就是法院強制執行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你的問題,回答如下:
首先,強制執行措施的含義。強制執行,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執行措施,是強制執行中為達成目的而運用的合法手段。
其次,法院的執行措施包括以下12類:1、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2、對被執行人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3、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4、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5、 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財產進行拍賣、變賣;6、搜查被執行隱匿的財產;7、責令被執行人交付財物或者票證;8、責令被執行人強制遷出、退出不動產;9、依法辦理不動產證、林權證等證照轉移;9、責令被執行人完成裁判判定的行為;10、對遲延履行的被執行人,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11、對被執行人現有財產不能償欠債的,應繼續履行;12、限制被執行人出境、將被執行人記錄在失信被執行人系統、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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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可以采取的措施: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五、強制交付財物或票證。
六、強制遷出房屋或土地。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
刑事強制措施包括以下五種:1、拘傳。。2、取保候審。3、監視居住。4、刑事拘留。5、逮捕。
直接強制執行措施: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扣繳、強制收購、限價出售間接強制執行措施:執行罰 、代執行,所以選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