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權要拿給法院嗎_法院有逮捕權嗎?
特邀律師
依我之見:不同的案情丶所涉及的不同訴訟內容丶家屬以什么的訴訟主體身份參與該刑事訴訟,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對辦案機關要求‘’索要‘’的法律文書,法律規(guī)定也就不同。
一,關于家屬‘’索要‘’‘’逮捕證‘’的問題。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執(zhí)行逮捕的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應根據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法律文書后,并經公安機關負責任人簽發(fā)‘’逮捕證‘’,對被逮捕人員執(zhí)行逮捕時須出示該‘’逮捕證‘’并由被執(zhí)行人親筆簽字或按印。同時,刑訴法還規(guī)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極個別有妨礙偵查的外,一般案件執(zhí)行逮捕后執(zhí)行逮捕的公安機關依法必須在執(zhí)行逮捕后的24小時內將執(zhí)行逮捕的時間丶逮捕后羈押的場所書面告之被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注意:法律只規(guī)定公安機關應告之逮捕的時間和羈押的場所,并未規(guī)定將‘’逮捕證‘’要告之其家屬,在此情況下,家屬有權‘’索要‘’逮捕通知書這一法律文書。
二,關于家屬‘’索要‘’起訴書‘’的問題。《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應當將‘’起訴書‘’及副本和全部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后應當在開庭前十日內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從上述法律規(guī)定看,‘’起訴書‘’,依法只能由法院送達給被告人,也勿需送達給其家庭,家屬也就‘’無權索要‘’起訴書。
當然,如果被告人系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且所犯之罪,受害人一方依法己提起了‘’附帶民事賠償訴訟‘’,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和《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因未成年人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人身和財產損害的,其監(jiān)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此種未成年被告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其‘’監(jiān)護人‘’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而監(jiān)護人往往就是被告人的家長丶家屬,而案件涉及附帶民事部門家屬(監(jiān)護人)就是民事部分的被告。此種情況,家屬作為附帶民事被告是有權‘’索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書的。
三,關于‘’索要‘’判決書的問題。由于刑事判決書是經法庭審理該刑事案件,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所作出的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屬實丶罪名是否成立丶判處刑罰(量刑)是否得當丶造成的民事?lián)p害如何賠償的刑事和民事判決書,法律規(guī)定只能將該判決書送達被告人。
當然,如果被告人系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法律規(guī)定其監(jiān)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對于刑事判決是否上訴,作為家屬的‘’法定代理人‘’是有權知道判決書的內容。
同理,如果該未成年犯罪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家屬(監(jiān)護人)己成為附帶民事被告,依法依理均有權‘’索要‘’到該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刑事案件分為公訴類和自訴類案件。1,自訴類刑事案件是公民以原告的身份直接向縣級人民法院起訴的刑事案件,它的范圍由刑訴法規(guī)定。2,公訴類刑事案件,由刑訴法規(guī)定由公安、國安、檢察機關自偵職務犯罪案件。這些案件又分為可逮捕、無逮捕必要的案件,而逮捕僅僅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而已。逮捕后偵查終結和勿需逮捕措施的案件,只要事實清楚丶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經檢察機關決定都可向法院提起公訴。
可能性極小。
因為“批捕”處于案件偵查階段,所以,是否適合逮捕、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是否構成了犯罪,檢察院具有決定權。這一點符合法律程序的客觀規(guī)律。法院,主要職責則是審判工作。對于偵查階段的法律問題,不承擔主要職責、不主動介入。根據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批捕有可能發(fā)生在偵查、審查起訴或審判階段,我們以公安機關案件移送到檢察院,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批捕為例說明:
1、正常的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是一個半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如果退回公安補充偵查,一個月內要補充偵查完畢,然后重復第1條的步驟,那就是1.5月+1月+1.5月=4月。
3、如果還不行,再退回公安補充偵查,那就再1個月補充偵查期限及重復第一條的步驟,那就是6.5個月了。補充偵查最多兩次。
當然,這里講的是最長的期限,中間的任何一個步驟都有可能比規(guī)定的少,也就不用那么長了。
逮捕證是公安機關根據檢察院批準、決定或者法院決定后簽發(fā)的法律文書。通常人們常常認為是檢察院、法院簽發(fā)逮捕證,其實這是錯誤認識,檢察院、法院簽發(fā)的《批準(或者決定)逮捕通知書》,公安在根據該通知書簽發(fā)逮捕證。軍人犯罪通常應由軍隊保衛(wèi)部門執(zhí)行逮捕,由軍事檢察院提起訴訟,由軍事法院進行判決。如果在營區(qū)外犯罪被地方公安部門抓獲,也應移交軍隊有關部門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