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安全生產事故_企業隱瞞死亡事故應受什么處罰?
特邀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三十九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不報,謊報安全事故】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出現瞞報的將根據事實依照《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進行處理,一般會有罰款,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刑法》的按相關法律處理。私了后被舉報也將依法處理。
《安全生產法》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
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
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
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回答:
煙臺棲霞市笏山金礦發生爆炸事故已經過去7天,井下缺氧,爆炸時造成的有毒有害氣體,希望在井下的22名曠工能夠全部存活,剛剛看到1.17日下午,記著報道,3號救援孔,已經打通,救援工作進行中。剛剛看到中國新聞網最新消息報道,也是天大好消息,井下22名礦工兄弟全部活著,在通過井空下放營養支持液時,回收到簽有22人全部活著的回復字條。
您問為什么發重特大事故,有人會遲報或隱瞞不上報呢?
答案,上報就會被追究責任,甚至被罰被判負有刑事責任,能夠瞞天過海,就不報。遭遇特重大安全事故隱瞞不報或遲報,會直接耽黃金救援的寶貴時間,生命至上,人命關天。隱瞞遲報,重罪難逃!政府全力以赴,不放棄任何一絲救援希望,可喜地是回收到井下回復的紙條,22人全部活著!!
前幾天山東省委省政府,已經做出決定并發布,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棲霞市委書記,市長雙雙被免職,按程序操作,追責問責。
從新聞報道了解到,從10日發生爆炸事故開始,已經7天的時間了,金礦爆炸事故現場復雜,救援難度系數較大,主巷道無法,救援難度極大。
22條鮮活的生命,全部活著,牽動著山東乃至全國人民的心落地了。發生這么大的重大爆炸事故,隱瞞遲報,如何處理,等待事故原因調查結果。不管怎么說,人全部活著,就是最大的勝利。祝福困在井下的22名工人,感謝所有參與救援的人,特別感謝政府,不放棄任何一絲救援希望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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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以,而且是必須的!安全生產重于泰山,安全考核行使一票否決制,不要說國企,所有企業都有這個要求,就是事故逐級上報制度是安全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義務,一旦發現瞞報,都可以進行投訴!
生命至上丶人命關天。煙臺棲霞金礦發生重大事故,存有耽誤救援的最佳時間。對二十二人的生命,應當由企業承擔給以經濟補償。國家主管部門要盡快對該礦展開調查,嚴查事故的真象。對隱瞞丶謊報丶遲報的行為,依法追究,按相關規定實行法律制裁。
對安全生產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是一種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犯罪行為,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九條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與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串通,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的規定,以共犯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