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重大安全事故_隱瞞事故不報怎么處罰?
特邀律師
對安全生產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是一種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犯罪行為,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九條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與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串通,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的規定,以共犯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看后果嚴重性;不報,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只是違法的話,對直接責任人員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隱匿資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謊報安全事故罪】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對主要負責人;(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罰款,就屬于違法行為、《刑法》
回答:
煙臺棲霞市笏山金礦發生爆炸事故已經過去7天,井下缺氧,爆炸時造成的有毒有害氣體,希望在井下的22名曠工能夠全部存活,剛剛看到1.17日下午,記著報道,3號救援孔,已經打通,救援工作進行中。剛剛看到中國新聞網最新消息報道,也是天大好消息,井下22名礦工兄弟全部活著,在通過井空下放營養支持液時,回收到簽有22人全部活著的回復字條。
您問為什么發重特大事故,有人會遲報或隱瞞不上報呢?
答案,上報就會被追究責任,甚至被罰被判負有刑事責任,能夠瞞天過海,就不報。遭遇特重大安全事故隱瞞不報或遲報,會直接耽黃金救援的寶貴時間,生命至上,人命關天。隱瞞遲報,重罪難逃!政府全力以赴,不放棄任何一絲救援希望,可喜地是回收到井下回復的紙條,22人全部活著!!
前幾天山東省委省政府,已經做出決定并發布,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棲霞市委書記,市長雙雙被免職,按程序操作,追責問責。
從新聞報道了解到,從10日發生爆炸事故開始,已經7天的時間了,金礦爆炸事故現場復雜,救援難度系數較大,主巷道無法,救援難度極大。
22條鮮活的生命,全部活著,牽動著山東乃至全國人民的心落地了。發生這么大的重大爆炸事故,隱瞞遲報,如何處理,等待事故原因調查結果。不管怎么說,人全部活著,就是最大的勝利。祝福困在井下的22名工人,感謝所有參與救援的人,特別感謝政府,不放棄任何一絲救援希望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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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關于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規定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具體規定在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