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是否可以撤銷擔保_擔保人怎樣解除擔保?
特邀律師
擔保的責任承擔方式
(1)一般保證
《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裁決,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之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
《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
《擔保法》第三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保證人的自我救濟
1、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即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擔保法》的相關規定。
3、如果屬于《擔保法》中規定的上述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保證人可免責;
總結
題主既然和朋友是貸款互相擔保,涉及的是兩份貸款合同及擔保合同,兩人之間應該是互為前提的。
你的朋友既然還不上貸款,那么他也就沒有足夠的能力作為你的擔保人,給你發放貸款 銀行在了解到對方沒有履行能力時,可能會要求你更換擔保人。
(1)如果要解除你本人作為他的那份貸款合同中擔保人的身份,先要看擔保合同中的條款約定是否是不可撤銷的擔保?如果不是,那么可以和債權人協商,要求債務人(你朋友)更換擔保人。
(2)另外,還需要明確,具體的擔保方式,如果是一般保證,按照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裁決,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之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你的還款義務也是在強制執行之后。
(3)如果不幸,是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擔保,而且債權人不同意更換擔保人的話,那就只有先行承擔擔保責任,然后向債務人(你朋友)了,別忘了,也適用強制執行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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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人還清貸款之后,貸款擔保人就不存在擔保責任了。貸款擔保人要想解除擔保的話,則要看擔保人和借錢方及貸款機構在簽訂貸款合同時的相關規定。通常來說,在合同規定的擔保期間,擔保人和借錢方的連帶關系都是存在的,若是貸款合同上擔保規定的擔保期限到期,那么擔保關系在到期后就自動解除。
貸款沒還清之前別想撤出來。想撤出來就要讓貸款人把債務還清,或者你幫助還清變成私人債務,再或者找新的擔保人,前提仍然是先還清貸款。擔保人不是隨便做的,謹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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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你想解除自身的擔保責任,只能與債權人協商一致,但按照目前的情況來看,你成了債權人唯一的“救命稻草”,協商解除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其次,保證責任分為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因保證責任的不同,擁有與債權人不同的抗辯事由,你參照如下,看是否符合你目前的情況:
一般保證人的特定抗辯事由:
(1)先訴抗辯權
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其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期間的情況
首先,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其次,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上述六個月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3)保證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情況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人的特定抗辯事由:
連帶責任保證人的特定抗辯事由主要就是保證期間的情況。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上述規定的六個月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