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復議受案范圍_行政復議受理條件是什么?
特邀律師
視具體情形決定。可以肯定的是,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征收土地的補償,并由他們批準的補償安置方案,一般不可以行政復議。如果低于法定標準,省級以下的補償方案,低于法定的標準可以申請復議。但同,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征收土地是其職權行為,不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低于標準僅能復議。
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比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大,主要有三點;
1、行政訴訟的范圍以“具體行政行為”為標準,把抽象行政行為一概排除。而行政復議則將抽象行政行為部分的有限的納入到復議范圍,所謂部分是指除法規、規章以外的非立法性規范性文件;所謂有限是指申請人不能直接針對抽象行政行為,只能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時,可以一并對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抽象行政行為要求審查。
2、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通常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復議機關不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還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
3、原則上講,在行政訴訟中,只有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到,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才具有可訴性,而行政復議則將標準從人身權、和財產權擴展到合法權益,合法權益顯然比人身權、和財產權更為寬泛,還包括勞動權、休息權、受教育權等一切公民享有的法定權利。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如下: 1、處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機關,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機關。 2、性質不同。處理機關的不同決定了它們行為性質上的區別: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行為屬于行政行為,它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對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屬于司法活動,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活動,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對行政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訴訟救濟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復議法調整,后者則受訴訟法即行政訴訟法支配。 3、受案范圍不同。行政復議范圍大于行政訴訟范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的,必然屬于行政復議范圍;但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未必屬于行政訴訟的范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限于人身權和財產權方面: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除行政行為對人身權、財產權的侵犯外,還包括對受教育權和其他權利的侵犯。 4、審查標準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以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但其審查標準是不同的。行政復議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進行審查;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不予審查。此外,行政復議法對復議的申請范圍作了擴大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更全面的保護。 5、審理方式和審理制度不同。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上級對下級的監督監督制度,是高層級的行政權對低層級行政權的監督。所以監督是全面的,不僅限于對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還包括對行政行為合理性的審查。甚至不僅包括對行政行為的審查,而且在對行政行為審查的同時,還可以審查作為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章以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復議一般實行書面復議制度,也就是說復議機關在審理復議案件時,僅就行政案件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不傳喚申請人、被申請人、證人或其他復議參加人到庭,這樣可以節省時間精力和費用;而行政訴訟一般不實行書面審理制度,當事人雙方必須到庭,相互答辯。行政復議實行一級復議制,也就是說對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一般不得再請求復議;而行政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且行政訴訟是行使司法權來審查行政行為,一般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對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合理性,則不屬于審查范圍。 6、處理權限不同。行政復議機關在復議中解決糾紛的權限與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解決糾紛的權限大有區別。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對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審查,依法可作出維持、責令履行、撤銷、變更、確認、賠償損失等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以變更原處理決定為常見,而行政訴訟則只能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予以變更。這是因為,在行政復議中,審查機關與被審查機關屬于同一系統主體,而在行政訴訟中,審查機關是司法機關,被審查機關則是行政機關,是兩個不同系統的主體,它們受到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分工的約束。 7、處理依據不同。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而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則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以行政規章為參照。 8、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復議一般沒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對復議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在法律規定復議裁決為終局裁決的情況下,復議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才有權規定哪些案件的行政復議能夠有終局裁決權。行政機關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不能為自己設定終局裁決權。地方法規也無權規定行政復議的終局裁決權。行政訴訟則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無論有沒有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一經行政訴訟,訴訟的裁判結果就具有最終效力的結果,當事人必須遵行,不能再由行政機關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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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那么,行政復議申請需要滿足哪些條件,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呢?《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對此作了具體的規定。行政復議申請需要符合七個條件。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關于申請人的資格條件,《行政復議法》第十條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作出了規定,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需要滿足上述規定。并且,行政復議申請書中必須有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關于被申請人,《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以及《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對被申請人的范圍作出了具體規定,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派出機構,不包括未經法律、法規授權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其他組織。
(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即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關的利害關系人。
(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申請人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如請求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等。同時,應當載明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如果沒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則不符合受理條件。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另外,《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對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計算作出了具體規定。
(五)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行政復議法》第六條具體規定了行政復議的十一類范圍,總的來說,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具體行政行為,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第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對特定種類的規定的審查申請。如果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所針對的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則不符合受理
(六)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
《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對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機關作出了具體規定,申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向相對應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七)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一份行政復議申請后,如果發現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則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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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復議范圍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九)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可以申請復議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第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不服,不能依照本條例申請復議:(一)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不服的;(三)對民事糾紛的仲裁、調解或者處理不服的;(四)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