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合同賠償標準2020_2020辭退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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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這個問題,關鍵是要看員工在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或者說提出離職的時候,是否明確指出了,是因為用人單位經常拖欠工資,所以才導致員工提出離職。如果明確了用人單位存在這種過錯而離職的話,那么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但是有些時候勞動者在提出離職的時候往往忽略了這一點。比如,在離職申請上只是籠統的寫自己要離職或者有的干脆寫的是因為自身原因而提出離職,那么這種情況下,無法體現出用人單位存在過錯,那么原則上這是屬于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按照法律規定,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所以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工資,或者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或者沒有上社保的這些情況,勞動者想提出離職的話,必須要在書面的辭職報告上明確指出,是因為用人單位存在上述過錯,所以自己才不得不離職,只有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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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的解除可分三種情況:
一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二是勞動者單方解除(提前通知解除、用人單位存在過錯、違法時的解除)。
三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它包括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的勞動者無過錯情況下的解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勞動者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有過錯、被追究刑事責任等六種情況下的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經濟性裁員的解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等情形。
勞動合同解除和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期限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哪些情況下不得解除?請看下面的表格。
如果公司是合法解除,公司不需要賠償員工,如果公司提出員工協商解除,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公司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員工支付賠償金,標準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按照半個月計算。
二、辭退員工賠償雙倍真的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如果你在一企業上班滿一年,用人單位無故辭退的需要賠償雙倍工資。
公司解散導致的勞動合同解除是否應當得到補償,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但用人單位的解除也是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之一,應當對職工進行經濟補償。經濟補償費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一個月的工資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但是經濟補償的時間最高不能超過十二年
我在杭州這邊工作,所以說一下杭州公司解散的補償標準:
杭州公司解雇員工怎么賠償標準具體為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勞動法》第28條、勞動部《若干問題意見》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可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如下: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動合同達成協議,由原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6、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