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院審理案件審理期限_刑事案件在法院審理的期限是多長?
特邀律師
兩年還沒有確切結果。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3、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和第一百六十一條
你好,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20日: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二、1個月,1.5個月:即:1+0.5=1.5個月 審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5個月的案件: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2、被告人被羈押的 3、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4、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 三、3個月或3.5個月,延長2個月:1(1.5)+2=3(3.5)個月 審限為1個月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的案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 四、4個月或4.5個月:即:1(1.5)+2+1=4(4.5)個月 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五、5個月或者5.5個月:即是:1(1.5)+2+1+1=5(5.5)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六、9個月:即:6+3=9個月 6個月,延長3個月: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不一定,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也就是說6+3=9,也就是最長在的期限是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