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過錯但對方被輕傷_對方有過錯的情況下被我打成輕傷會怎么處理?
特邀律師
依我之見:互毆打架既然已經報警,公安機關對打架一方經傷情鑒定為‘’輕傷‘’其另一方已涉嫌犯罪,公安機關依傷害罪‘’刑事立案‘’偵查后須移送依法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刑事和解‘’,而不能再由‘’受害人‘’再去向法院直接自訴。
為什么呢?
一,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訴訟規則》中關于故意傷害案件“輕傷"的管轄的規定一一‘’輕傷’’原則上作為自訴刑事案件,由受害人自行決定是否向法院直接起訴丶是否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因互毆向公安機關報警后,公安機關應當接警調查,經司法醫學鑒定受害人的傷情是‘’輕傷‘’,那么動手一方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涉嫌構成犯罪,受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偵查終結后公安機關必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處理。
二,那么,檢察機關受理公安機關移送‘’輕傷‘’案店又怎么處理呢?
A,經審查如果認定:本輕傷害案件事實清楚丶證據確鑿充分丶合理懷疑已排除、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該‘’輕傷‘’案時,受害人可刑事附帶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B,根據《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規定,因民間鄰里糾紛引起的本‘’輕傷‘’案,符合刑事和解程序的規定,可以在檢察機關主持下在查明案情丶明清責任的基礎上經雙方同意,犯罪嫌疑人主動認罪丶悔罪,全額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求得受害人諒解達成刑事和解協議并請求檢察院從輕丶減輕丶免除處罰的請求的,犯罪情節較輕的檢察機關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作酌定不起訴,又叫做微罪‘’不起訴決定‘’。
三,至于提問者說‘’已取得證人證言證明是受害人的過錯‘’,證人證言是否屬實需經質證,才能被采信。同時,就即是證人證言證實受害人有過錯也依法不能改變‘’輕傷‘’經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后,偵結移送檢察機關作為刑事公訴案件管轄的性質。
可見,公安機關以‘’輕傷‘’刑事立案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就不能再由受害人向法院直接‘’刑事自訴‘’了。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現在的司法實踐只是將被害人過錯作為一個量刑時酌情從輕考慮的情節,并不屬于違法性阻卻的事由。
也就是說即便你有過錯,然后被別人打成輕傷一級,對方仍然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僅是在量刑是可能酌情考慮。
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經法醫鑒定,對方的傷情達輕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應承擔刑事責任,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對方也存在一定過錯的,則法院在量刑時可適當從輕處罰。 同時,當事人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應根據責任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建議全賠,判決不應該全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