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_法院怎么認定訴訟時效過期?
特邀律師
訴訟時效是法律規定的一個期間,如果權利人在訴訟時效內不行使權利,訴訟時效過了以后,不再享有勝訴權。目的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的行使權利,從而使社會經濟和法律等秩序能盡快處于穩定的狀態。大圣下面對《民法總則》有關時效的關鍵條款作一解讀。
《民法總則》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如下:
1、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大圣解讀:一般訴訟時效為3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最長不間斷期間為20年。
2、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大圣解讀:以分期付款為代表之類的債務訴訟時效計算方法,自最后一期履行期屆滿開始計算。
3、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大圣解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特殊規定:自法定代理終止開始計算時效。
4、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大圣解讀:性侵未成年人的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特殊規定。
5、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大圣解讀: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自愿履行債務的,不得以期間屆滿為由要求返還。
6、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大圣解讀:訴訟時效期間問題,除了當事人提出抗辯法庭可以審查外,法庭不得主動適用時效審查案件并在實體做出處理。
7、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大圣解讀:訴訟時效中止的有關情況。
8、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大圣解讀:訴訟時效中斷的有關情況。
9、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大圣解讀:上述情況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就是說可以一直主張權利。直到損害終止危險消除等。
10、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大圣解讀:訴訟時效是法定期間,不可以由當事人自己通過合同或者其它任何方式約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
這些事由區別于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系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并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2.請求。這里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3.認諾。即義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基于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并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于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
起訴后又撤訴表明法院已經立案受理,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訴狀時,訴訟時效就中斷了。
在訴訟中,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審查準許的,會向原告出具撤訴裁定。再次起訴時可以憑借受理案件通知書或者撤訴裁定證明已經主張過權利,如果起訴時沒有超過訴訟時效,那么此時訴訟時效應當重新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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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看法律規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例如申請強制執行)。
具體到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基本是就是這樣一些情形:
1、受害者提出索賠要求;
2、責任方承諾同意賠償;
3、受害者提起訴訟或仲裁;
4、其他與訴訟或仲裁同等效力的情形。
注意以上情形,必須有證據證明方有效。例如對方同意賠償,但是沒有證據(如字據或錄音、短信等)證明,等于沒有同意。
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就是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