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同應該注意的事項_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注意哪些事項?
特邀律師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內容,其目的是通過合同履行實現的。因此在合同履行中要注意全面履行合同,包括合同標的、數量、標準、價款、時間、地點等,完全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并保留好實際履行的書面材料原件,如收貨單、驗收單、收條等。合同履行中不得隨意變更否則變更方可能承擔違約責任。當然,不同類型的合同要注意的具體事項也不同。
簽訂購房合同時應注意什么事項, 這個問題可以拆分為簽訂一手的購房合同和二手的購房合同;
一手的基本和開發商直接簽訂, 購房合同基本是開發商提供的固定模板, 買方很難修改, 處于弱勢地位, 建議仔細閱讀合同條款, 注意開發商合同條款和開發商承諾的條件是否一致, 如果不一致建議雙方協商修改, 如固定合同不能滿足買方的全部需求, 建議再多簽一份補充協議, 補充說明:補充協議和購房合同一樣具有同等的法律效應;
二手房的購買簽訂合同是買房環節中的重中之重, 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我們要注意些什么呢?
這里我分為簽訂合同前和簽訂合同時兩個部分來說明;
簽訂購房合同前,要清楚如下這些問題;
1)審核自己的貸款資質和貸款額度, 買房前要提前查詢自己的征信狀況;
銀行發放貸款的基本要求是個人征信記錄良好, 收入是月供的2倍, 比如說你的月供是1.3萬元, 那你的收入證明要開2.6萬左右, 銀行才會發放貸款給你, 如個人收入不足可以加上夫妻的另一方或未婚的也可以父母擔保, 銀行認可家庭收入;
同時銀行會要求個人提供近期半年的銀行流水來輔助證明收入情況,如流水也不足的小伙伴, 提前半年就開始做流水;
2)銀行發放貸款額度的影響因素包括:貸款人的征信狀況,房屋評估價,貸款年限,還款能力,二手房房齡等;
如自己有逾期未還信用卡等較多不良記錄, 有可能銀行會降低貸款額度, 也就導致你必須要多掏一些首付出來, 提前要預到這種情況, 多預備一些首付出來(這種部分人會碰到);
如自己征信記錄非常差, 有可能貸不到款, 要在合同里聲明, 銀行未能發放貸款無足夠資金支付購房款, 不視為違約, 賣家要在X年X月X日前退回定金(這種情況應該極少人會碰到);
總結: 請大家要珍惜自己的征信記錄,尤其是大學時的助學貸款要記得按時還,信用卡也要記得按時還,不要等到要貸款了各種麻煩找上門來;
以上是針對自己個人的部分, 下面的是針對賣家我們買方要注意的點;
3)房子是否抵押未結清或查封,這個房產查冊就可以清楚;
4)產權人和出售人是否同一人,要查看房產證和出售人的身份證核對;
5)房產是否有共有產權人, 如有共有人, 簽訂合同時所有共有人攜帶本人身份證到場一起簽字, 并聲明所有家庭成員同意出售該房產;
簽訂合同過程的注意事項:
總的原則:合同上要明確雙方的違約責任, 不用任何模糊的字眼, 時間要明確, 違約的賠償金額也要明確;
交易過程中的所有發票收據,這些都是重要交易資料的一部分,必須妥善地保存;
(1)合同上的時間必須都是精確的日期,不要用什么的“之前”、“之后”的大概字眼;
(2)每項主要義務都要有一一對應的違約責任,最好直接定下具體的違約賠償金額;
(3)定下如果違約,賣方要承擔買方裝修、搬家之類的損失。另外,定下違約方要承擔守約方主訴訟費、律師費等等各種花費;
定金的注意事項:
確定買房需要交定金, 中介有專門的定金合同, 我是直接跳過定金合同直接簽存量房買賣合同;
交付定金, 一定要賣方給付定金的收據, 要注意區分“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合同收據以“定金”來寫, 收據和轉賬記錄要保存好(轉賬記錄會在后期需提交給按揭中介)
定金的金額:是買賣雙方靈活商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買房定金合同不可以超過購房合同上房款的20%,實際操作起來都是給5萬左右, 這個是可以商量的;
簽訂合同的具體注意事項:
一般中介都會提供存量房買賣合同, 注意看合同是條款是否完整, 如未通過中介交易,可下載房產局的二手房買賣合同范本;
正規的存量房買賣合同應該包括如下內容:
1)房地產權屬情況(房地產地址, 房地產權證號碼, 建筑面積, )
使用性質, 建筑結構, 房產共有情況, 房產是否有抵押等他項權利情況, 戶口, 出租情況等)
2)計價和價款(出售價格)
3)付款方式
4)交樓時間和交接手續
5)稅費
6)各種違約責任
一般以上房子的基本信息中介都會幫你填好, 中介填好了自己也要核對一遍,確保基本信息真實有效,包括地址, 面積, 嚴格填寫面積并和產權證對應, 贈送的面積也要在合同的“其他條款”中注明;
2、約定付房款的方式:
一般有一次性付款或者按揭付款兩種方式, 強烈建議采用按揭付款,
充分利用銀行貸款,銀行貸款是政府給老百姓的最好福利之一,做過生意的就知道, 和銀行貸點錢有多難, 民間借貸利息是房貸的好幾倍,在算上通貨膨脹, 不貸白不貸啊!
3, 約定稅費的承擔方,過戶所涉稅收和費用誰出,這些要在合同里寫好;
二手房交易稅費包括:契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等,其中比較大塊的是個人所得稅、契稅項(其余幾項都很少一般就是幾百塊錢);
個人所得稅本應該是賣方承擔的, 但因之前是賣方市場的原因基本全部稅費由買家來承擔,現在市場較為冷淡, 可以適當拿稅費來和和賣家壓價或者談個人所得稅由賣家承擔;
4, 過戶,明確到房管局辦理買賣合同登記和過戶的時間;
5,確定具體的交房時間和交房條件及收房的注意事項:
(1)交房的時間和條件;
交房的時間一般是過戶后交房和賣方收到所有房款后交房, 具體雙方商議, 是空屋交還是帶家電交, 這些都要確認好并寫進合同;
(2)戶口遷出,現在很多家長買房都是為了學位, 戶口就顯得尤為重要,要明確賣方戶口遷出的時限及違約責任,如賣家戶口遷出需要一段時間, 可扣下部分房款作為擔保,直到業主戶口遷出再退還;
(3)物業費、水電費等, 要賣家提供最后一個月的繳費證明。
最后關于中介費的給付建議分成三部分, 簽訂買房合同時候支付40%, 過戶時50%, 交房10%, 具體金額可和中介商議, 分三部分給是為了約束中介的服務直到交房完畢;
以上這些是簽訂二手房合同時應該要注意的事項, 希望大家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盡可能地仔細和謹慎地審核合同條款, 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在我們的生活當中,經常可以聽到說某某人在和別人簽訂合同的時候,因為自己沒有注意,導致合同中出現了很多對自己十分不利的條款。最終導致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情況。那么,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注意哪些地方呢?
一、合同訂立應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合同相對方的資信審查
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1、若對方當事人是單位,需審查其是否有從事相關生產經營的資格、資質、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信用情況等。可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并在文件上蓋公章確保真實性。文件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對公帳戶資料、資質證書等。
2、若對方當事人是自然人,需審查其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如是否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是否對合同標的有處分權等。簽訂合同前可要求對方提供其身份證復印件,并詳細記錄其經常居住地址、電話或其他聯系方式。身份證復印件應由本人簽字確認以保證真實性。必要時可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一定的財產證明復印件(個人所有的房產所有權證、車輛登記注冊證等),以免發生糾紛后在訴訟中陷入被動。
3、對于標的額較大的合同應在合同簽訂之前派人就對方當事人的資信進行調查,包括:
(1)對財產狀況的審查,主要是:對方當事人的注冊資本和實有資金是否與所簽訂的合同相適應;對方當事人固定資產的現有價值、所有權狀況、有無被設立擔保等。
(2)對供貨能力的審查:針對買賣合同中賣方的審查主要集中在生產能力、庫存商品狀況及進貨渠道等方面。主要看賣方是否有必要的設備、原料、資金、技術等條件,是否能嚴格按照合同所要求的質量、數量條件及時生產或提供所需商品。
(3)履行信用的審查:一個企業一貫履行合同的情況,反映了該企業履約信用的高低。注意對方當事人的經營現狀和當地的口碑,必要時可到工商部門查詢其年檢情況。
(二)關于合同形式的選擇
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為了減少糾紛,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對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如在合作過程中需分批簽訂合同,仍應以書面形式為準。從保存證據的角度考慮,不建議使用傳真、電子郵件、信件的形式訂立合同。另外,對于時間緊迫而達成的口頭協議應在事后及時補簽書面合同。總之“口說無憑、立字為據”是合同形式的基本原則。
(三)關于合同條款
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1、訂立合同時可參照合同范本,在表述上盡量符合以下要求:
(1)合同內容在邏輯上前后一致,無自相矛盾的情況,前后稱呼要一致;
(2)合同使用的概念應有確定的含義,不能有多種解釋,切忌使用含糊不清的語言;
(3)合同使用的文字明白易懂,盡量使用淺顯易懂的語言,不能用文學上渲染、形容、夸張的手法,也不要使用文言文,以免當事人或第三人在理解上發生困難或產生歧義;
(4)對于涉外經濟合同,要注意翻譯合同條款的準確性,使譯本與正本的內容保持高度一致;
(5)標點符號使用得當;
(6)書寫工整、書面整潔、字跡清楚;
2、簽訂合同時除了簽好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外,還要簽好主要條款以外的普通條款,如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合同終止、解除的條件等。爭議的解決方式應盡量約定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解決。而為了保證自身利益,可在合同中約定有利于我方的解除合同的條件。
3、關于合同簽訂
首先,簽訂合同時應審查對方的身份,主要看簽訂合同的人有無代表企業或他人簽訂合同的資格。凡不是本人簽訂合同的一定要有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列明授權范圍、權限等。代表個人簽訂合同的,《授權委托書》必須有授權人親筆簽名。代表企業簽訂合同,《授權委托書》必須加蓋公章(不能用部門或財務章等代替)。簽名、蓋章均應清晰可見。另外,還要注意審查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否超越了代理權限和代理期限。
其次,簽訂合同時應注意:
(1)合同文本有修改的應在修改處蓋章注明并保持雙方存留合同文本內容的一致性。
(2)合同文本應加蓋騎縫章;自然人簽名的應在文本每頁都簽名。
(3)無論是簽字還是蓋章,若雙方不能同時進行,應盡量交由對方先蓋章或簽字,以免對方拿到我方蓋章的合同后遲遲不蓋章。
第三,合同簽訂后應注意:
(1)應將合同正式文本復印若干份,將原件存檔,平時應盡量用復印件,以免造成原件丟失。
(2)如發現確有筆誤,需要更正的,應取得對方同意,并在修正處加蓋雙方公章、注明修正日期。
二、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注意的細節
(一)要有較強的證據意識
1、無論任何訴訟,證據都是最為基礎和關鍵的。因此,要盡量多地取得對方的證據,同時使對方盡量少地保留我方的證據。在合同履行時,我方應當保留的對方證據包括:合同原件及所有附屬文件,對方向我方發送的所有書面函件、傳真、電子郵件、收據、收付款憑證、收貨發貨單證、違約的證據、身份信息等一切證明合同履行過程的資料。而我方要盡量少地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函,包括傳真、電子郵件,也要在糾紛發生后避免電話錄音。
2、在合同未到雙方簽字蓋章時,盡量不要制作出由我方蓋章的過程性文件交與對方,也不要將我方蓋好章而對方未蓋章的合同文本交與對方自行蓋章,最好由我方人員自已拿到對方單位蓋好章后返回一份。否則,對方拿到我方蓋章的合同后,可以遲遲不蓋章,但又可隨時蓋章,我方將會很被動。
3、要意識到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都不一定可靠,只有對方簽字蓋章的東西才可靠。因此,需要取得對方的證據就需要對方簽收。一種是在我方的文件簽收簿上簽字,另一種是準備兩份,一份交與對方,另一份由對方簽字或蓋章后收回保存。如果對方拒不簽收函件,一般建議采用公證送達的方式以保留證據。對于常年有業務往來的客戶之間,若涉及到貨款結算,建議定期與對方對帳,并簽字蓋章確認。
(二)要有訴訟時效意識
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對于涉及到債權的合同,應進行時效管理,至少在時效屆滿前幾個月采取措施防止債權過期。一種措施是提起訴訟。另一種措施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中斷后訴訟時效可以重新起算,比如要求對方在催收函上簽收,不簽收的進行公證送達等。
三、合同沒有約定的事項怎么處理?
《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樓主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應對合同條款及專業詞語仔細閱讀、理解,必要時可向房地產專業律師以及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進行咨詢。
就合同主要條款說明如下:
(1)關于房屋面積方面的條款。
商品房以建筑面積計算房款,建筑面積由套內建筑面積與分攤的共有面積兩部分成。應在合同中約定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面積多少,并約定建筑面積不變而套內建筑面積發生誤差以及建筑面積與套內建筑面積均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
目前交付房屋時,往往建筑面積增大,且不超過3%,但套內建筑面積減少,公攤面積增大。為避免此種對買房人不利的情況出現,合同中有必要約定套內建筑面積不得減少多少,公攤面積不得增大多少等等,比如:2%,并約定超出此范圍怎么辦,退房或不退房;退房包括哪些費用,不退房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等。
另一種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房款,套內建筑面積與合同約定不符時,一般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釋確立的一般原則即是否超過3%處理。
(2)關于價格、收費、付款額同的條款。
價格條款應比較明確,應有細項約束發展商不得隨意加價,不應包括其他各種不合理費用。在付款方式條款中,應明確、詳細規定付款方式,如繳納定金的時間、數額、分期付款的步驟、時間、數額等。
可注明買方在合同生效的幾天之內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如果不能通過的話,買方可以取消合同,全數取回定金。建議買方無論有無貸款的必要,最好爭取加入此條款,達到留給自己一個冷靜期的效果。
(3)關于房屋質量的條款。
購房者在簽合同時一定要詳細地把質量要求寫進合同。如:臥室、廚房、衛生間的裝修標準、等級;建材配備清單、等級;屋內設備清單;水、電、氣、管線通暢;門、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級等質量要求都應涉及到。合同中還可以規定房屋的保質期、附屬設備保持期等。
雙方合同中表述為“大理石地面、花崗石外墻與進口潔具、廚具”,而實際入住時業主發現,大理石地面材料實為人造大理石,而進口潔具、廚具實際上是國內產品,只是貼上外國商標。在案件審理時,開發商使用人造大理石沒有違約,因為當初在簽合同時并未講明一定要天然大理石。而進口潔具是合資廠生產,確是外國品牌,也符合約定。當然,使用這些產品使造價和裝修檔次與業主所想象的差距較大。對這種裝修條款約定不明確,雙方解釋條款意見不一的情形,對格式條款按《合同法》有關規定以不利于合同提供方即開發商的解釋為準。
有些購房人認為,商品房竣工后已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才允許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應當出現質量問題。而且還有《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這兩書已對商品房質量的細節作了規定,因此也就沒有必要在合同中約定商品房的質量問題。但事實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驗收是以抽查的方式進行驗收,因而不能保證每一套商品房的質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驗收的質量標準和購房人所希望的質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關于房屋質量的規定,都是由開發商擬訂,側重保護開發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購房合同中約定房屋的質量問題。
墻體、地面、頂棚平直度,頂棚、廚房、衛生間防水情況,表面裂縫等進行必要約定。
(4)關于售后物業管理的條款。
這是購房人在簽合同時容易忽略的內容,要注意防止物業管理公司變更物業費。
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買受人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有關物業管理的協議。”
但是,在實際簽約時,很多房地產公司不同意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與買受人簽訂有關物業管理協議。對此,買受人應該據理力爭,防止交房時物業公司變更物業費。
(5)關于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法的條款。
應寫明房屋交付的日期,房屋價金的交付日期、金額和方法。例如交付房價款,是一次付清,還是分期付清。
(6)關于產權登記的條款。
由雙方依規定的日期會同辦理,或委托代理人辦理。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賣方應出具申請房屋產權移轉給買受人的書面報告,以及繳納的稅單。
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約定辦理產權證的期限應為60日。但是,實際簽約時,出賣人往往將此期限延長,通常有90日、180日等等。買房人應力爭在合同中,將出賣人為買受人辦理產權證的期限約定為60日,不宜太長。如果此期限時間過長,如:365天以上,表明此項目的土地或房屋很可能被設定了抵押擔保,短期內不能解除抵押,對買受人采用公積金貸款和盡快取得房產證有很大影響。
(7)關于稅費負擔的條款。房屋買賣中應繳納的一切捐稅、費用,應按法律規定,各自承擔,并明確載入合同。
(8)關于違約責任的條款。
包括出賣人逾期交付房屋應負的責任,或不能或不履行交付房屋應負的責任;買受人逾期付款 應負的責任,以及毀約不買應負的責任等。房產銷售合同有關違約責任的條款一般都有“銷售方遇不可抗力導至逾期交房,不承擔責任”這樣的表述。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火災、戰爭等。依照此規定,房產買賣合同中設定有關了延伸、擴張。但售房方不能把發展商自己的過錯,如:對市場判斷不準確投資失誤、項目設計不周密修改方案等因素歸之為不可抗力,同時也不能把應該預計到而沒有預計到的季節影響、上級行為、政府行為等因素歸之為不可抗力,從而免除自己理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因此簽訂合同時,應特別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現在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關于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一般約定為每遲延一日承擔全部房款萬分之二或三的違約金。這個違約金的比例偏低,與支付房款的銀行貸款利息相當,違約金的懲罰性體現不夠,買房者應爭取提高該比例,可以考慮在千分之0.5至1之間。
(9)關于不可抗拒力。
簽訂合同時,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僅指自然災害,不包括政府行為或社會異常事件)。任何一方不得就此做擴大解釋,否則,該解釋不具有約束力。并應約定一個告知期限。
出賣人有時提出以下免責條款,買受人最好不要同意:非出賣人原因,有關部門延遲發出有關批準文件的;施工中遇到異常惡劣天氣、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的。
7、補充協議別嫌煩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內容一般包括付款方式、房屋平面圖、公共面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說明、裝修標準、遲延交房特殊原因的說明、公建配套設施以及花園綠地的權屬、物業管理等。建議購房者在簽約時一定不要局限于格式條款的內容,對有損于自己利益的條款要與賣方協商重新擬訂,對遺漏的事項要加以補充。
買受人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將自己與開發商所約定的事項在合同中加以體現,只有這樣才能在日后發生爭議的情況下,有據可尋,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買受人盡可能要求開發商提供電氣、供水、供暖以及其他線路和裝修的平面圖。這既是購房人的一個基本知情權,也是今后解決爭議的主要依據。
房屋平面圖作為合同的附件一,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也是日后發生爭議的解決依據。由于劉先生在簽訂合同時并沒有仔細審查自己合同的附件,所以并沒有意識到開發商所提供的房屋平面圖與雙方實際約定的并不一致,并且存在許多缺陷,而當雙方發生爭議時,起到證據作用的卻只能是合同附件中的平面圖,所以,希望廣大消費者在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一定要仔細審查房屋平面圖的方向、尺寸、比例等具體細節是否在圖中標明。
避免商住混用引發糾紛。隨著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因商住混用產生糾紛的現象時有發生,可在合同中約定出賣人保證本幢商品房只作為住宅出賣,不得作為商業用房出賣,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約定“五證”復印件的真實性,否則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選擇賣方出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作為房屋交付的條件。交房時出示實測面積。
從市場的角度來說,適銷對路的產品供不應求,仍處于賣方市場,賣方就會利用市場的優勢,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不做出太多讓步。至于市場需求少或積壓商品房,因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賣方寧死也不肯讓步。從司法的角度看,房地產市場剛剛形成并高速發展,立法者、管理者從觀念上和實際操作上都不能適應房地產市場快速發展的需要,且又無經驗及先例可循,導致立法和管理相對于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來說比較滯后;在幾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下,短期內買方與賣方是無法抗衡的,無法達到權利義務趨向于真實一致。那么在這種買方明顯處于弱勢及不利的情況下,怎么能盡最大可能為自己爭得一些應屬于自己的但實際上卻被侵犯或被忽視的權利呢?
買方聘請律師幫助簽訂購房合同的,在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談判的時候,買方要與自己的律師站在一個立場,要表示出對律師的高度信任,這樣才有利于爭取到最大的合同合法權益,最大程度減少合同內容不利于買方甚至對買方不公的結果。在開發商表示不簽就算了的情況下,即使你很想買這個房子,你也要沉著,不要輕易放棄律師為你提出的談判條件,要知道很多談判不是一蹴而就的,要有各自爭取的過程。
總之,購房人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不要著急,盡可能多咨詢一些專業人士,這樣才能簽訂一份權利、義務對等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8、簽字蓋章祝圓滿
北京已出現了同一房屋買賣合同竟有三個版本的案件糾紛,開發商擅改合同是出現三個版本的合同原因。
堅持賣方先蓋章,買方后簽字,不在合同上留空白。建議在合同上由加蓋騎縫章、過頁章,個人買主過頁簽字。
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應該是雙方對合同的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并以書面形式表達后同時簽字蓋章,然后合同才能生效。但實際上一些開發商要求買方先簽字,然后才去蓋章。開發商這樣做有很多理由,比如開發商委托中介機構售樓時,中介機構并無權在合同上蓋章,所以必須將談好的合同送到開發商那里去蓋章;還有的是開發商的公章歸某個人掌管,為了提高開發商自己的效率或自己方便或者其它的原因,開發商一般在湊足了幾份買方已事先簽字的合同后,才集中起來去蓋章。
賣方蓋章和買方簽字的時間差,對于誠信的開發商來說無需多慮,但對于個別存在有意欺詐的開發商,買方就不得不防了,比如開發商利用這個時間差,將一式四份的合同修改,在空白處增加對自己有利的內容,對事先談好的補充協議不認可,可這時買方已簽字了,首付款大都交了,這會使買方處于一個不利的地位。
為了防止這種概率雖小但對買方殺傷力卻極強的細節,建議買方事先將合同的空白處劃掉,并將已選擇的條款用漢字在合同的空白處表述出來,以防被改動。
最好堅持雙方同時蓋章簽字,這開發商不是不能做到,同時也是對買方的一種尊重,對合同嚴肅性的尊重。
勞動合同他就是,雙的隨便出問題的,一種法律制度。或者單位吧他的一切本能和技術等配養好啦,他要隨便走人。一,或者是單位隨便無顧的不用員工了。他有雙簽定合同的,條款約數規定。二,如果每一方出現在步法行問題,安條款處理。三,如果任何一方,單方出現違約問題,就安合同的規定條款來處理。無規矩,不成方園。如果雙方不犯任何違犯規定嗎,廢紙一章。如果一方違犯者嗎,就起了一定法律效率。我說的對不對。請你看看,大家朋友們,怎么評論的吧,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