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贈與孩子的財產能撤回嗎_離婚協議贈與子女財產可以撤銷嗎?
特邀律師
謝邀,比較難,分兩種情況,一是沒過戶可以行使撤銷權;具體情況還要結合證據材料由法院審理。二是已經過戶的情況基本上不可能了。
觀眾提問
我是阜陽人,6年前與丈夫協議離婚,孩子跟我,并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一套商品房贈與孩 子。當時孩子小一直沒有辦理過戶,現在孩子十八歲,由于房屋增值大,前夫不愿意配合辦理過戶想撤銷贈與協議,請問律師,協議能撤銷嗎?
律師解答
目前,因為房子升值較快,這樣的事情屢次出現。按照法律規定,離婚雙方已經明確規定財產分割,其中一方不可以單方面撤銷或變更協議。除非能證明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脅迫,即本人并非自愿簽訂這份協議。雙方如果是自愿,則不可以。她現在按照離婚協議的要求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配合過戶即可。
案例鏈接
離婚共同財產分割案例分析
為了離婚兩夫妻打起了官司,向二審法院上訴時妻子張某卻發現丈夫周某還有一部豐田轎車沒有作為共同財產分割,二審法院判兩人離婚后不到兩個月,周某就將這部轎車過戶給了趙某,張某于是將前夫周某和趙某一并告上法為了離婚兩夫妻打起了官司,向二審法院上訴時,妻子張某卻發現丈夫周某還有一部豐田轎車沒有作為共同財產分割,二審法院判兩人離婚后不到兩個月,周某就將這部轎車過戶給了趙某,張某于是將前夫周某和趙某一并告上法庭。
近日,華律網判令該車屬張某和周某共有財產,周某應向張某一次性賠償經濟損失66667元,趙某負連帶責任。
離婚后前夫賣了一部車
張某與周某1996年登記結婚。2003年6月4日,張某向華律網起訴要求離婚,法院判決準許兩人離婚,后張某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2004年5月,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判令二人離婚。而張某在一審判決后,發現周某私自藏匿了一部轎車沒有依法分割,二審時即提出要求分割。市中級法院在調查后認為,由于一審時未提出對該項財產進行分割,該項財產的分割應由張某另行起訴。
張某準備以該車再次起訴時,卻意外地發現:2004年7月,前夫周某已將該車過戶給了趙某。張某認為,周某和趙某轉移共同財產的行為是明知的、惡意的,已經共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財產所有權。非法轉讓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共同財產所有權,系無效行為,但由于非法轉移行為已經發生,即便返還該車亦無法恢復原狀,張某向法院提出確認該豐田轎車屬于自己與前夫的共同財產,并要求周某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
前夫稱車輛非己所有
但張某的前夫周某卻在庭上稱,豐田車并不是自己的,而且張某非常清楚,是在1997年一位朋友阿明借用了自己的身份證,以自己的名義所購買的車。而且多年自己從來沒有使用這部車,轎車不是能收藏起來的。而且自己與趙某根本不相識,不可能自己買車不用,給一個與自己無關系的人使用。
另一被告趙某則自稱是在1998年以35萬元從阿明手中購買了豐田轎車,分兩期支付給阿明,購車后自己曾要求過戶,但阿明說該車是剛剛過戶給周某的,半年內不得過戶。半年期滿后,自己一直忽略了過戶的事,自己之所以在2004年7月過戶完全是一種自我保護的行為。
法院:轎車屬共有財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豐田轎車于1998年5月以周某的名義購買,而張某和周某并未約定夫妻財產各自所有,故兩人婚后財產適用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規定,該車應屬兩人的共同財產。而趙某曾在張某與周某的離婚案中接受過詢問,因此趙某應當知道張某與周某離婚后未對該車的權屬進行處理或尚存在爭議,但他卻在未征得張某同意的情況下將該轎車擅自轉讓,因此主觀上有共同過錯,該過錯行為造成了張某的財產損失,侵犯了她的共同財產權,屬共同侵權行為,是無效行為。
最后法院判豐田車輛屬張某和周某夫妻共同財產。張某認為該車無法恢復原狀,因此不分割該車,經核算該車折價13萬多元。法院判令周某一次性賠償張某經濟損失66667元,趙某對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樣離婚一年多后,張某終于又爭回了半輛車。
小編有話說
學法知法,生活中有很多事情都要用到法律的知識來自我保護,小編提醒大家一定要多去自己主動了解一些法律知識,以備不時之需。
(來源:華律網)
安徽第一
融媒體法治節目
如果您需要幫忙、維權,給我們提供線索
歡迎撥打欄目熱線
0551-6365 1515
媒體合作請聯系
Bubble--Kwok
我和老公婚后在蕪湖買了一套房,但我們之間有個協議,說房子是給我們自己的小孩買的,現在我們要離婚。請問律師,離婚時我可以分到房子一半的產權么?
這實際上是雙方對夫妻財產的一個贈予,講夫妻房子贈予給小孩,這時,需要去看這個房子有沒有過戶,我國對房屋生效的要件房子即 不動產生效的要件是以登記為生效的,即房屋如果過戶在小孩的名下,贈予的行為就完成了,離婚的時候沒有辦法進行分割了,若房子仍然在夫妻名下,此時贈予是可以撤銷的,在離婚的時候可以起訴分
分割一半財產。
答:一般不可撤銷。
一、若財產分割協議是法院的調解書的形式,因調解書系生效法律文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分割協議中贈與財產給子女的,當然不能撤銷。
二、若財產分割協議是在民政部門離婚時,所達成涉及贈與財產給子女財產的分割協議。一般情況下仍不可撤銷,理由為:
a、因解除婚姻關系密不可分,根據最高院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如果不能舉證簽訂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的情形,不予支持。若贈與方不能證明在簽訂協議時有欺詐脅迫情形的,則協議有效并不可撤銷。
b、雖然合同法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此項規定,贈與具有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任意撤銷權,在贈與物的權利轉移之前均可以撤銷,但婚姻法強調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的法律約束力,不可擅自變更或撤銷。以離婚協議中贈與條款的法律約束力,對抗任意撤銷權的任意性。根據特別法(婚姻法)優于一般法(合同法)的原則,應當優先適用特別法(即婚姻法)的規定。
c、離婚時,父母將財產贈與給未成年子女,以使子女有更好的經濟物質基礎健康成長,這既是一種法律義務,同時也是一種道德義務。即使按合同的規定,附有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
當然在離婚協議中的贈與財產比較復雜,涉及到贈與財產是動產或不動產、贈與財產的權利狀況、贈與是否附有條件等等復雜情況,上述不予撤銷也只是一般性原則,具體的糾紛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處理。
如果是口頭協議可以隨時撤銷,如果只是夫妻雙方簽名的協議,且沒有第三方簽名做證的,也可以變卦強行撤銷。
如果經過公證和第三方私人作證的,在法律上說已經有保護效力,估計很難撤銷,除非能夠有證據證明自己簽協議時腦力的思維有問題,是在不明不白中簽的協議,這樣有關部門可以考慮撤銷。
不知題主收回成命是什么目的,更不知出于什么原因,財產贈與子女是正?,F象,可能是遇到什么突發大事了吧?個人建議首先還是和子女商量一下,如果獨行獨斷有可能親情會一刀斷完。
如果男女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時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約定房屋歸婚生子女所有,沒有法定情形出現,該房屋屬于婚生子女,男女雙方均不可以撤銷。為了維護子女的切身利益,監護人應當及時辦理給子女房屋過戶手續。如果男女雙方離婚后,一方承諾贈與子女房屋但沒有辦理過戶的,贈與人可以隨時撤銷贈與。如果房屋辦理贈與過戶手續,贈與人除了法定情形之外不可以撤銷贈與。
我愿意回答問題,請關注我的頭條號。如你認為我回答的有道理,請給我點個贊,歡迎評論互動。
可以看一下下面這個案例。
贈與房產未過戶 贈與人可撤銷贈與
李某辯稱,他雖與謝某簽訂了房屋贈與合同,但是一直在該房屋內居住,并且也沒有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再說,他現在孤家老人一個,自己經濟條件也不好,所以要撤銷之前的贈與合同,也不同意辦理過戶登記。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年已古稀的李某,無兒無女,擁有自己的房屋,李某見經常照顧自己的謝某為人很好,對自己也是照顧有加,便認謝某為干女兒,并將自己的房屋贈與謝某,同時還簽訂了贈與合同,但一直沒有辦理過戶,且李某也一直居住在該房內。后謝某因為意外事故不幸身亡,其兒子方某便找到李某,要求其騰退房屋并辦理過戶登記,但是李某以自己經濟條件也很差,無力贈與為由,拒絕辦理過戶。后雙方協商未果,方某便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駁回方某的訴訟請求。
廣東華譽律師事務所郭嗣彥律師分析認為:根據《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狈课莸臋嗬D移需要通過變更登記過戶才算完成,因此房屋即使已經簽訂贈與合同,但還未過戶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要回該房屋。本案中,雖然李某和謝某已經簽訂了《贈與合同》,但是因為贈與房產還沒有交付給謝某,且李某一直居住在此,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李某可以在贈與房產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現在李某明確表明撤銷贈與,沒有違反國家的規定,因此方某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番禺日報記者 袁 輝
【事件】
王妍(化名)和李明(化名)原本是夫妻,婚后育有一子(現年5周歲)。二人在辦理離婚時,因對財產的分割達不成一致,索性約定將房產給兒子,并簽訂了協議,約定雙方最晚于兒子25周歲時將二人各自所有的,在婚內所得的房產份額贈與兒子。
協議簽訂一年后,李明再婚,在新婚妻子的強烈反對下,對于一年前的贈與承諾反悔了,于是到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贈與,那么他可以撤銷嗎?
【分析】
本案應視為夫妻因離婚,將婚內共同財產協議約定給未成年子女的行為,應視為附條件的贈與行為,與一般的贈與行為性質不同。
本案中王妍和李明協議贈與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處分。既然在離婚協議中夫妻二人都明確表示將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那么在撤銷時也應經過雙方都同意才可以,如未征得作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一方無權單方撤銷贈與。
因此,李明撤銷贈與協議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