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要孩子能分財產嗎_離婚女方不要孩子的財產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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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離婚時可以就財產以及子女撫養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一致,以雙方協商內容為準即可,法律并不干涉雙方協商的內容。如果協商不成,通常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的時候一人一半,孩子一方撫養,另一方承擔撫養費。《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女方可以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而且是法定應該的。至于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可以起訴解決。理由及法律規定如下:一、【夫妻共同財產理應分割】按照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屬于二人共有,離婚時理應分割,不應該一人獨享。不論任何理由,都不能剝奪其中一方的財產分割權。二、【夫妻共同財產范圍】(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三、【上述所稱“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內容】(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子女撫養權問題】◆法院判決子女撫養權的基本原則是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權益。哪一方對子女成長更為有利,法院就會將子女的撫養權判給哪一方。◆最高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有如下規定:第一條: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第二條: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第三條: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第四條: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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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人要孩子可能會影響到再婚,倘若帶著孩子,不得以要降低擇偶標準,想必是男人不想面對以及不想得到的結果,然而選擇不要孩子,男人就可以輕裝簡行,在他認為自己可以走得更好,走得更遠。
二、男人由于長年累月在外地打工,因此帶孩子的重任就落在女人身上,正因為如此,孩子對母親的感情要相對父母的感情要深,孩子會毅然決然選擇跟隨母親,男人會毅然決然尊重孩子的選擇,畢竟她跟孩子沒有朝夕相處的感情,自然而然拿得起放得下。
三、女人不同意給,并且孩子越小,與情與理都會傾向于讓母親撫養,況且在相關法律方面都有類似的明文規定,正因為如此,男人迫于無奈會選擇放棄撫養權,只需要支付撫養費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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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要多少雙方可以自行協商,協商達不成一致的可以起訴離婚。雙方都無過錯婚后共同財產是平均分配的。至于孩子歸女方撫養,男方應當支付撫養費。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財產對半分配,女方不要孩子,也就是每個月支付贍養費就可以了,要不要孩子不影響財產的一個分配的 。
關于財產的分割與撫養權無關,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這種的我覺得就是不講理了
1.起訴了,讓法律來制裁,這種的比較耗費時間和精力
2.自己心狠一點也不管,這種有點不太人道
3.找對方的爸媽,一般老人喜歡孫子,他們可能會管,可能會要
4.找到他們單位
當然最后還是希望能夠和平相處
離婚是夫妻雙方的事情,孩子是無法分到財產的。
不過可以選擇孩子跟誰過,如果離婚夫妻雙方要分割財產,那么法院會酌情考慮女方和撫養孩子一方,但是不代表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一定可以多分財產。
所以,離婚要孩子財產不一定會多分,但是要孩子的一方會得到對方支付的各種撫養所需要的費用。
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承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第二,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第三,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子女撫育費可以定期給付或者一次性給付。這個要按照父母的職業情況而定,原則上應定期給付,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雖無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當收入的父母,應按月給付;
從事農業生產或收入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給付;特殊情況下,也可一次性給付,如當事人有充分的經濟能力,有條件一次性給付的;對于涉外、涉華僑、涉港澳臺同胞的離婚案件,對子女的撫育費一般都做一次性給付的處理,以免日后發生執行困難。
此外可以以物折抵。這種方法,主要適用于沒有經濟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這種情況下,按照確定的子女撫育費所要給付的數額,用歸屬與無經濟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財物,以相當的數額,折抵撫育費,交付撫養子女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