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無限期合同是什么意思_合同續簽幾次可以是無限期合同?
特邀律師
你好,從勞動法的規定上來講,符合法律規定的就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么固定期限與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最大的區別就在于,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主動性,補償金也會有差別。
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即續簽一次),合同到期,員工同意再次續簽(第三次簽訂),單位就必須簽訂,而且除了員工要求簽訂固定期限情形之外,必須是無固定期限的了。
廣州市仲裁委與中院2011年10月25日會議紀要第15條規定,在第二次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雙方特別是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才予支持。本條回歸到普遍的理解,即第二次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是否續簽及續簽何種類型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有選擇權和決定權。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員工不存在法定過錯的前提下,或者用人單位沒有發生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時,用人單位是不可以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擅自解除,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此時員工可以有兩種索賠方式,一種是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另一種如果勞動者也不想在此單位繼續工作,則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這里面的賠償金指的是雙倍經濟補償金。
按照法律規定,經濟補償金是勞動者工作滿一年,應當支付一個月工資。工作半年以下支付半個月工資。超過半年不滿一年視為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賠償金是指雙倍經濟補償金。
你好,我來回答你的這個問題。
1,什么是無固定期限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暫時不能確定,但并不是說就沒有終止時間。
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好處。
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通常我們入職公司,簽勞動合同一般都是有個兩年,三年或者五年的時間期限,這個就是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沒有明確的時間期限,只要你公司還在合法正常經營,雙方都沒有違法行為,這個合同就一直有效,這個就是現實中的無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可以獲得穩定員工(特別是一些特殊作業的人員),對員工自身也是一個保障。
- 勞動法明確的規定,假如你已經與公司簽過兩次固定期限的合同了,那么在第三次簽合同的時候,公司是需要與你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當然還有其它一些規定的情形也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具體參考如下圖相關規定條件。除非勞動者自己要求不簽無固定期限合同,這樣公司也可以與你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個決定權在你。
作為勞動者的你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后,也應該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不是說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簽,你就有恃無恐。你如果是違反了相關的規定的話,公司一樣的是可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
由于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另一方面呢!有的用人單位相關人員也同樣缺乏相關知識,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3,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相關規定。
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具體可以查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這里就不一一敘述了。
以上,謝謝你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