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同效力案件可否調解_調解協議能經過法院確認效力嗎?
特邀律師
人民調解協議經過法院司法確認后不能起訴了,也不能申請再審。因為司法確認的人民調解協議已經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條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確認合同無效是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在法院判決確認之前,并不代表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一定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調解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之上是可以進行的。但如果是符合合同法52條當中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則法院需要主動進行干預,不能以調解的方式結案。
法院不會確認調解協議無效。
根據民訴法第195條的規定,調解協議不合法的,不是確認無效,而是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重新進行調解,也可以向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不得調解。 第一百四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發現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和解、調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堅持不愿調解的,應當及時裁判。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不應久調不決。
不可以!調解時的承認都不可以作為判案的依據的,更不能拿來判斷案件涉及合同的效力。
調解協議可以到法院確認法律效力。 雙方持身份證、協議書,以及與協議有關的證據材料,共同到法院去,法院會安排法官接待,審查協議書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有無違法的問題,能否執行?如果沒有任何問題,法院會出具民事調解書給雙方。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 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三十六條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依我之見一一
不能迷信!雖然絕大部分經法院主持調解達成協議的原則上具有法律效力并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是也有部分“例外"并可申請檢察院抗訴由法院自行撤銷其"調解協議"或“調解書"。
為什么說原則上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呢?
一,首先,我來談一談調解結案其法律效力等同并強于判決的問題。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國家尊重公民之間平等法律地位之上的,對自己的民事丶商事權利的自愿和平等地處置權,法律還規定公民丶法人之間的涉訴訟糾紛人民法院在審理在查明案情丶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雙方自愿原則對其依法調解。經人民法院訴訟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庭在法庭筆錄中同意達成調解協議并自愿親筆簽名的,比如雙方同意調解離婚的,根據法律規定原被告同意離婚的并在法庭調解筆錄上簽名同意,太興離婚達成的協議立即生效,或經法院調解結案并收到法院送達的法律文書“調解書"的,依法自雙方簽收到調解書之時立即生效,原被告雙方不得反悔丶上訴。根據上述介紹法院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等同于判決,甚至,還要高于強制判決。因為一旦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或收到調解書后,該調解書及協議依法立刻生效,而勿需經過“上訴期",同時,原被告雙方均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二,其次,我再來談一談調解結案的部分案件法律效力“例外"的問題。
1,在公民丶法人處理民商事活動中,原告與被告為謀取不當利益而聯手共謀以損害國家丶集體丶公民權利和利益后,原被告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演雙璜"的方式,并利用人民法院在訴訟中主持調解的手段,達成所謂''調解協議"。比如,夫妻一方與他人合謀制造假債務而損害夫妻另一方的假債務在法官主持達成的民事訴訟調解協議丶再比如甲方與他人合謀為偷國家稅收而向法院起訴后達成的所謂“調解協議“丶再比如…這種背離事實丶嚴重損害國家丶公共利益丶第三人合法權益的調解協議難道還有什么法律效力嗎?肯定不具有法律,不止沒有法律效力,代表國家和公共利益的檢察機關和受損害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違法的調解協議的"抗訴"或申請檢察機關抗訴,以此由法院按審判監督程序撤銷法院自己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或撤退法院制作的民事調解書。
2,根據《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虛假訴訟罪"規定:編造虛假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商事訴訟,擾亂司法秩序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提起虛假訴訟情節嚴重的構成“虛假訴訟罪"。而民商訴訟過程中,原被告雙方主觀明知無事實依據,為了獲得非法利益而雙方故意無中生有炮制虛假證據,并通過所謂民事訴訟在法官主持下達成所謂“調解協議",或由法院制作“調解書"。請問:這種利用法官主持達成的所謂“調解協議"的虛假訴訟難道還有什么法律效力嗎?依我之見:這種利用法院主持“調解協議"不僅沒有任何法律效力,而且己經構成“虛假訴訟罪"。這種虛假訴訟罪案,一經人民法院發現須依法撤銷原調解協議或調解書并裁定中止全案移送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追究原被告二人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法官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或制作的“調解書"只要符合上述“例外"情形的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而且,達成調解協議的原被告雙方均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