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過錯方應少分財產_過錯方離婚的財產如何分割?
特邀律師
一方有過錯,另一方離婚時可請求損害賠償。但須滿足以下條件:1、必須是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主體限于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的主體限于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即有過錯方。2、必須符合法定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包括:(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意味著,當事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時才能提出損害賠償,此外的其它情形不能作為請求損害賠償的理由。3、必須以離婚為前提。在當事人基于離婚的案由訴諸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時,對于當事人基于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見,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是以解除婚姻關系為代價的。這里所說的離婚既包括依訴訟程序離婚,也包括依行政程序即登記離婚。但登記離婚時,無過錯方明確表示放棄請求損害賠償的,當事人不得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因此,一方如存在法定的過錯情形,無過錯方在起訴離婚時可提起損害賠償,這里的損害賠償包括精神上的賠償和物質上的賠償。
您好,在離婚案件咨詢過程中,常常有當事人認為,因夫妻一方有過錯(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導致夫妻離婚的,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有過錯方就應當少分或者不分。
因夫妻一方存在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不影響共同財產的平均分割。
過錯方不分或少分財產則沒有相關法律依據,因此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一方少分或不分的情況只有在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不存在一方有過錯導致離婚的,就應該少分財產財產或者“凈身出戶”的情形。
《婚姻法》及其相關規定中說明,過錯方在分割財產時要對另一方進行賠償,而在分割財產的時候也要求也照顧無過錯方。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因此,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一方過錯而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并不存在過錯方應少分或不分的規定,但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當然了,一方自愿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
對于您的問題,法里app的律師們為您提供了如下解釋:夫妻共有財產的范圍是如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a、以個人財產投資 取得的收益;
b、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c、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費。
有婚外情離婚財產如何分?這個問題再來看法律上對于離婚過錯是如何認定的,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過錯有以下幾種情況:
1、 重婚,必須是滿足過錯方與第三者達到結婚的狀態,也就是存在婚姻狀態。
2、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 家庭暴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必須是長期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如,生病不給治、不給飯吃、不照顧等等。
因此,像平時大家所說的,一夜情、通奸、嫖娼等等行為,都不算過錯行為,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會不會照顧受害方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時,以照顧無過錯方為原則。”需要提醒的是,所謂“照顧無過錯方”通常是在離婚時財產的分割方式上,對無過錯方予以適當的照顧。在財產的數量上可能是略有傾斜的分配,或者是在財產總類的分割上更多的是考慮到無過錯方的生活、工作的便利。比如說夫妻之間在婚后有一處共同房產,如果雙方都堅持要求分得房子而同意給對方適當的折價的話,那么法官就可能考慮把這處房子判給無過錯方。而由無過錯方給予過錯方適當的折價,這也是對于無過錯方的一種照顧。
所以,法律對于“婚外情”的認定有著很大的解釋空間,對于過錯的認定,只給予了四種條件,離婚當事人所說的“婚外情”是否是法律所認定的過錯,不是一個很好說明的問題,另外,在搜集證據方面也有很大的難度,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建議您請一位專業的婚姻家庭法律師,在全面了解您的情況后,他們會為您做出最大程度上保護您的合法權益的決策。
作為一名專業的婚姻家事律師,我認為婚姻的過錯方是應當不分或者少分財產的。因為辦理了這么多離婚案件,才讓我有特別深的體會,就是現在有的人對婚姻實在是太草率,太兒戲了,太不負責任了,所以對于這樣的人,如果不給予一定的懲罰,真的是有點說不過去,特別是對于另一方配偶來說,其實是不公平的。
比如有些人想出軌就出軌,成天在外面沾花惹草,有些人舉手就打人,對另一方有家庭暴力的行為,或者就是自己一個人在外面賭博,酗酒,這些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都是屬于明確的法定過錯。
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如果一方有這樣的過錯,另一方配偶是可以提出一個精神損害賠償的,但這個賠償的數額很有限,最多也就幾萬塊錢而已,所以對于這些人其實是不疼不癢的,沒有什么震攝性,也沒有什么實質性的懲罰。所以很多人其實是無所謂的。
但是假如法律規定了,如果有過錯,一方可以少分,甚至不分財產,那么等于明確了可以凈身出戶的這個法律條文。那么他在做這些事情的時候就會三思而后行,怕萬一有一天如果離婚了,真的自己一分錢得不到,也可以適當的約束這些人的行為,所以其實對于婚姻的穩定性還是有一定作用的。
當然,也許有的人不怕破財免災,依然還會我行我素,那就沒有辦法了,只能怪我們遇到這樣的渣人,希望下一次能夠遇到更好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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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離婚,肯定是過不到一塊去了,不管是誰的錯,財產分配還是要公平合理的,最好是讓人家自行解決,夫妻一場誰還能太較真。
錯與對和分財產最好別扯得太緊,強的讓弱一下,有何不可。雖照一塊過不下去了,也不能讓弱勢餓死吧!
址上法了,也是沒辦法的刅法!在這種事上,情與法最難權恒;人誰能沒個錯!不能一棒子而論。等有一天人家都醒悟了,回頭想重拾起舊情,不是還有退路么!這種事還是聽天由命吧。
個人認為這個建議的很好,主要是因為在現實生活中,確實有很多人對婚姻特別的不負責任。
他們想出軌就出軌,成天的在外面沾花惹草。要不然就是想打人就打人,對家人有家庭暴力的行為,或者是自己有特別嚴重的惡習,成天在外面酗酒,賭博,難道對于這樣的人不應當給予他一定的懲罰嗎?
雖然經濟上的懲罰無法彌補我們在感情上的損失,但是有懲罰,總比沒懲罰的好。最起碼能給他們一定的警示和教訓,而且讓離婚的人能夠得到一些心理安慰。
就我代理的很多離婚案件來說,很多當事人都在問我們律師一個問題,就是為什么對方犯了這么多的錯,最后他什么代價都沒有付出,就這么輕松的離婚了?
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確實如此。雖然現在法律規定了可以要求過錯方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但是這個經濟賠償的數額實在是太有限了,根本就達不到凈身出戶的目的。
如果法律增加了過錯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其實是等于認可了凈身出戶的合法性。也讓凈身出戶有了法律依據。所以這也可以讓人們多多少少對婚姻能夠多一份敬畏。
當然,夫妻之間的婚姻是否幸福美滿?主要還是要夫妻雙方共同去努力經營的,但是必要的法律規定還是應當警鐘長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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