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可以獨立行使審判權_有誰能夠管檢察院和法院?
特邀律師
法院和檢察院是司法機關,不是政府的組成部門或所轄機關,政府無權管理或干涉司法機關的工作。按照法律規定檢察院,法院和政府(簡稱一府兩院)是各自獨立運行并行使各自權利與職能的機關,接受人大監督。政府是行政機關,法院是審判機關,檢察院是檢察機關。人大依法對同級的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實施法定監督,一府兩院依法向同級人大機關報告工作,接受監督。政府獨立行使行政權,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院獨立行使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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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但是現實中絕大部分的刑事案件,法院都是根據檢察院的起訴和意見,決定判決的。
可以這樣說,絕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檢察院說什么,法院就判什么,為什么?
因為法院一般針對案件都不會自主的去調查取證的,調查取證都是公安機關和檢察院辦的事。
就如同一家公司一樣,法院就是總經理,檢察院就是部門主管,而公安機關就是跑業務的。
跑業務的跑到了業務,然后交給主管審核,主管覺得這業務可以做,然后交給總經理批準,而總經理簽字批準了,就執行這項業務。
所以至始至終,總經理只是根據主管的匯報來判斷的,而不可能讓經理自己去跑業務吧。
所以,法院同樣如此,檢察院提交起訴后,法院審核起訴和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如果確實充分,那就沒什么好糾結的,根據檢察院的意見和開庭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就判了,一般檢察院不會搞錯的。
因為像一些犯罪率比較高的城市,一天一個法院要審理幾十或者上百個案子,法院哪有那么多閑工夫聽你扯的?
而且一些簡易程序的案子,開庭到結束也就一兩分鐘的事情,不聽檢察院的,難道聽犯人的?
每天要判幾十個案子,哪有那么多閑工夫和法力資源去一個個的仔細的琢磨的?
如果嫌疑人覺得判錯了,還會繼續上訴的,而二審法院和檢察院,就仔細的多了,不過如果檢察院沒毛病的,還是根據檢察院的意見來
在我國,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主要承擔刑事訴訟職能(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提起公訴職能)、刑事監督職能(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刑罰執行監督職能)、民事行政案件監督職能、公益訴訟、部分案件的偵查等職能。
對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如何定罪判刑,檢察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也是有法律和事實依據的。不是隨意提出的。審判機關在確定對被告人的刑罰時,也會充分考慮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
但是,這畢竟是建議,對審判機關沒有強制力。
人民法院最終會根據自己的判斷來決定對被告人如何處罰。
法院、檢察院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注意:法院、檢察院要受到黨的領導和人大的監督,并接受公眾、新聞媒體等的監督。
(2)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主體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而不是某個審判員或檢察員個人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強調的是整體獨立,而不是個體獨立。
(3)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都必須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的各項規定。
二、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與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的區別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上下級關系上有所不同,因此,二者在行使的獨立程度上也有所不同。人民檢察院上下級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就具體案件對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命令或指示。而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各個具體法院在具體案件的審判過程中獨立行使審判權,包括上級人民法院在內的其他人民法院均無權干涉。
檢察院量刑建議三年,法院會一般會采納的。
1、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可以作為法院量刑的參考,并不是說法院一定要按檢察院的量刑來判決。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影響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2、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決與檢察機關的量刑出入不大。這是因為兩家司法機關適用的法律是一樣的,對案件的考量也比較準確。
3、如果法院判決與檢察院的建議有較大的出入,檢察院可以行使司法監督權提起抗訴,但對于最終的判決結果,還是由法院決定。
你好,獨立行使審判權和獨立行使檢察權的規定,來自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原則,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訴訟法均明確規定了這一原則。該原則包含以下兩層意思:
1、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職責,只服從法律,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
2、在我國,審判權、檢察權獨立行使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外作為一個整體獨立行使,而不是西方法治國家的法官個人獨立。
3、忠實于法律,忠實于事實真相,忠實于人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與資產階級國家的審判獨立有著本質區別,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一個重要保證。
人民法院只有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才能保障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嚴肅性,維護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尊嚴;人民檢察院只有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才能對實施進行有效監督,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尊嚴,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