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網貸風險細則_P2P借貸有哪些風險?
特邀律師
近日,互金整治領導小組和網貸整治領導小組聯合召開了電視電話會議。會議強調爭取2020年基本完成互聯網金融和網貸風險專項整治的主要目標任務。
那么2020年P2P真的要和小馬讀財之前說的一樣出清嗎?還在車上的P2P投資人該怎么辦呢?下面我們就來聊一聊有關P2P出清的話題。
【具體情況】
首先,我們應該確信網貸行業即將團滅,大家不要對這個行業抱有任何非分之想了。會議之所以用“基本完成”這個詞,是因為要給轉型平臺一點時間。
其次,我們來看看網貸行業的現狀:
1、截至2020年3月31日,全國實際在營網絡借貸機構139家,比2019年初下降86%;
2、借貸余額下降75%;出借人數下降80%;借款人數下降62%;
3、整治工作開展以來,累計已有近 5000家機構退出。
所以,用慘不忍睹形容網貸行業一點不為過,這次監管來真格的。
【對網貸的正確認識】
有很多人認為,政府當初推出普惠金融,現在又一刀切,害的P2P大量爆雷,大家也少了一個投資渠道。
這里有一個觀點小馬讀財不敢茍同,P2P即使沒被監管一刀切,也會大量爆雷。因為其本身的問題非常多,如果現在不出清,以后麻煩更大。
我們應該充分認識到很多人在P2P上踩雷了,通過P2P賺錢的是少數人,其原因如下:
1、金融市場本身不產生價值,你的盈利永遠來自別人的虧損;
2、知識的不對稱、信息的不對稱,決定市場的財富分配;
3、普通投資人把錢放到無風險資產上,雖然跑不贏CPI,但確保不會被P2P收割;
所以,監管現在出清網貸平臺,是為了保護投資者,而不是斷了投資者財路。
【風險啟示】
說到最后,相信投資者對網貸行業有了很好的了解,小馬讀財給投資者兩點建議:
1、沒上車的就不需要投了,遠離這個行業;
2、如果當初投了長周期的標的,建議債轉給平臺或者優先資產保全。
【總結】
綜上,監管已下定決心,2020年將是網貸行業的大限。我們應該充分認識到理財是少數人賺錢的游戲,其中風險很大,監管整治P2P不是為了斷大家財路,而是保護投資者。
以上內容僅代表小馬讀財觀點,并非標準答案,小馬讀財也不提供標準答案,如有質疑歡迎提出,我們歡迎高質量的不同聲音與我們共同探討與進步。
無論哪種投資都需要有力全面的保障。P2p的模式,銀行要效仿,百度京東金融剛發。說明自主高效,然而,有力的保障措施呢!?保護百姓的資產,打擊老賴團伙(無良平臺和第三方),一定要雷霆行動。不然還了得,肆意詐騙,百姓錢財瞬間全無,這還是我們和諧安全的社會嗎?
P2P行業流行一句話:“網貸有風險,投資需謹慎”,在一些平臺甚至會在標的界面顯示這句話。
那具體有哪些風險呢?扒姐來一一介紹。
01
模式風險
P2P大概有以下幾種模式:
1.小額信用借款
2.車貸抵押/質押借款
3.房屋抵押借款
4.企業經營借款
5.融資租賃收益權轉讓借款
6.消費借款
7.第三方金融機構資產類
大部分平臺的資產端類型都不少單一的,至少會包含2種模式。
這些模式中,比較穩定的算是消費借款和抵押貸,畢竟P2P是普惠金融,符合小額分散的原則。而第三方金融機構,如金交所的產品,首先項目來源不夠具體,再加上有一定的政策風險。
02
政策風險
13年-15年,是P2P行業的瘋長期,代價是平臺跑路,投資人的血汗錢打水漂。
隨著監管部門的介入,平臺也不斷合規,一些居心叵測的人想空手套投資人的錢變得沒有那么容易。
但是這樣,也導致一些平臺有一定的政策風險。
最明顯的屬紅嶺創投,這個靠發大標的平臺也被監管部門約談。
比如,北京監管,不能以資產包的形式發標,這一點恐怖很多平臺都中招,畢竟現在大平臺基本都發布計劃類的產品。
比如,上海監管,存管的銀行在上海需有分行,雖然這點被無數人吐槽并且具體實施還在商榷中。
這些都證明,P2P的政策風險,我們不容小覷,畢竟在中國,政府是老大,大家都懂的。
03
道德風險
前兩年很多平臺跑路,雖然有一部分確實是經營不下去了,但是也有不少是因為實際控制人的道德問題。
他們從一開始就沒打算好好運營平臺,而是一種“賺一票就走”的心理。
所以,我們在挑選平臺的時候,不僅僅要看平臺的實力,還要看平臺高管特別是實際控制人的背景,判斷平臺的道德風險。
04
壞賬風險
不論是傳統接待還是如今的互聯網金融,最讓人心疼的就是壞賬。
如果一個P2P風控到位的話,一般都會事先做好逾期、壞賬的準備,這樣才能保證平臺正常運營。(畢竟像平臺所宣稱的0逾期、0壞賬是不可能的)
所以,平臺將壞賬控制在一定范圍內,是正常的。平臺也完全有能力兜底。
但是一旦平臺壞賬率升高,超過平臺的能力范圍,丑聞一旦出來,多米諾骨牌的效應會讓平臺面臨更多的擠兌。平臺,基本離死不遠了。
05
信息安全風險
P2P網絡是一個建立在互聯網上的理財方式,所有資金都存在P2P平臺自有的銀行賬戶中,因此對平臺的安全性要求就會很高,一旦信息遭到泄露,資金安全就會出現嚴重問題。
前兩年,很多山寨平臺花個十幾二十萬在網上買的,顯然,這種網站漏洞百出,安全系數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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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在央行提供的一份回復內容中顯示,宜信旗下知名P2P平臺宜人貸已被納入北京互金風險專項整治范疇,北京互金整治辦正對其開展清理整頓。宜人貸多次致電借款人追加貸款,誘導以貸養貸,使其債務高升,借款合同協議隱含霸王條款、高額服務費,費率超年化36%等諸多涉及高利貸、套路貸的問題。
有網友反映:“借了宜信16萬,現在累計三年還款24萬,如果想一次結清還得7萬,現在你們一直強調你們年利率沒有超36%,再問當時辦理的時候為啥說你們的年利率是11%,再說了宜信,宜人貸所有借款都是等額本息在還款,你們的利息已經遠超36%了。還有國家法律保護的年利率是24%,不是36%,24到36付了的就已經付了,沒有付的是可以拒絕付的,現在宜信的催收已經嚴重影響到了我的工作,生活,到處打電話罵人,如果再這樣下去,我也不知道我還能撐多久,希望得到相關部門關注!謝謝!”
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它產生于原始社會末期,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說,在資本主義社會出現之前,在現代銀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間放貸都是利息很高的。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中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后,高利貸的標準不再以是否超過年利率24%為標準,而以是否超過36%為標準,也就是說年利率不超過36%的都不屬于高利貸。
套路貸是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對“套路貸”共同犯罪,確有證據證明3人以上組成較為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實施“套路貸”犯罪,已經形成犯罪集團的,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
P2P屬于高風險投資,很多人認為P2P的風險難以控制,但是,只要真的重視,就會有控制的方法,平衡了風險之后的收益就非常可觀。
P2P的風險在哪里呢?縱觀所有倒閉的幾千家P2P平臺,無外乎下面幾種情況:
1、平臺自融
也就是把投資者的錢裝到自己腰包里,有的是揮霍了,有的是投資了,有的是卷錢跑路了。所以,投資P2P第一要防范的風險就是平臺自融資。
2、大額標的
現在不允許P2P平臺做大額標的了,但是很多平臺以前的沒有消化,有些現在也還在做,這些首先不合規,其次大額標一個壞賬就拖垮全部借貸項目,所以,投資P2P第二防范的就是大額標的。
3、現金借貸
現金借貸雖然并沒有被禁止,但是現金借貸是很危險的,因為你不知道資金用途,這就可能讓借貸者感到錢來得太容易,很容易上癮,造成多頭借貸,甚至借錢揮霍,所以,投資P2P第三要防范的就是現金貸。
(圖片來自網絡)
當然還有其他風險需要防范,我就不一一道來了。下面再說說如何控制和避免上面的風險,讓P2P投資變得有意義。
防止平臺自融的方法有很多,一是P2P平臺必須進行銀行存管,但是光存管是不夠的;二是通過借款合同看資金的流向;三是通過平臺的業務看是否占用資金,比如宣稱自己有礦的,有工廠的,有公司的,基本都有自融嫌疑,一旦自融,就是無底洞;四是看股東背景,股東不是家族制,最好由多方股東的,就能有效防范自融資。
關于防范大額融資風險,防范現金借貸風險等也有很多具體的方法,但是全部說來文章太長了,再說很多人對P2P不太了解,也不感興趣,看閱讀量和點贊量情況,以后有時間再說吧。
感謝關注天涯孤行者!
P2P、網貸風險確實非常有必要進行清理,尤其是在這些創新型金融工具立法滯后的領域,確實有必要對人為激變的風險進行徹底清除,綜合行政、法律、經濟手段進行處理,以非常之策壓實違法行為人的責任。
P2P、網貸風險與傳統的金融風險不同,這里面夾雜更多的是人為因素,以詐騙居多,無論是平臺方還是借款方,都抱有僥幸心理,甚至明目張膽的違法違規經營,既有悖于公序良俗、社會法治,更擾亂了社會的穩定。
P2P、網貸造成的社會不良影響已經持續一段時間,引起了非常壞的社會影響,需要迫切的化解已發風險,同時對未發風險進行疏導,以防發生更大的風險和風險性質的演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