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的房子兒媳婦有繼承權嗎_兒媳對公婆的遺產有繼承權嗎?
特邀律師
1如父母沒有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父母去世后(且爺爺奶奶姥姥姥爺也都去世了),那所有子女是繼承人,都有繼承權,當然繼承表態時候可以繼承或放棄繼承,如果都表態繼承,那就均等分配。2五兄弟的妻子沒有繼承權,也不參與繼承。但根據婚姻法,繼承后的上述份額就變成了夫妻共有財產,所以算夫妻共有財產。(如果是遺囑繼承,且父母遺囑中指定財產歸子女個人所有,與配偶無關,繼承后才是個人的。)
您好。爺爺過世,如果有合法的遺囑,由遺囑指定繼承人,其他人不參與遺產繼承。如果沒有遺囑,爺爺的遺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是指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根據第一順序繼承人的人數均分。如果只有一個兒子,則全部由兒子繼承。在兒子和兒媳婦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兒子所得的遺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如離婚,兒媳婦可以要求依法分割繼承所得的遺產。如果孫女是這個兒子的女兒,是沒有繼承權的。如果孫女是爺爺其他子女的女兒,而孫女的父親已經過世,孫女可以代位繼承,繼承她父親應繼承的那一份財產。
當然不行了。父母,子女才是第一繼承人。改嫁后的兒媳已經沒有親屬關系,當然沒有繼承權的
您好!在沒有遺囑,或有遺囑但指定非兒媳繼承財產的情況下,兒媳是沒有繼承權。除非父母留下遺囑,將財產指定由兒媳繼承;或在喪偶兒媳承擔了對公婆的主要贍養義務,這樣兒媳才會有財產的繼承權。
第一,兒媳是否屬于法定繼承人。
1、法定繼承情況下,
《繼承法》第10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繼承法》第12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從現有繼承法的法條可以看出,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兒媳不屬于法定繼承人,無法繼承公婆的財產;除非,其配偶過世,喪偶兒媳對公婆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財產。
2、遺囑繼承的情況下,
只有公婆訂立遺囑,并在遺囑中將財產指定給兒媳繼承,這樣兒媳作為遺囑受益人,是可以得到財產的。不過提醒一下,因為通常情況下,兒媳不屬于法定繼承人,所以這種方式叫遺贈。
3、雖然兒媳沒有繼承權,但是兒媳仍然有權利享受財產。其中的邏輯是這樣的,其配偶作為法定繼承人,繼承了其父母的遺產。因為在婚姻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倆人一人一半,所以之后如果兒子和兒媳面臨離婚,兒媳就會分走的屬于她的一半。
第二,如何避免“兒媳沒有繼承權,但仍有權利享受財產”的情況?
只有父母生前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將財產指定分給兒子個人,這樣兒子繼承之后,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即使離婚也不會被兒媳分走財產。
即在遺囑文字中指明,“由xx個人全部繼承,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也就是所謂的“防兒媳條款”,加上這句話就解決了問題。
第三,如果確實想把財產給到兒媳,那么應該怎么做?
1、訂立遺囑,在遺囑中指定財產“遺贈”給兒媳
2、兒媳在得知受到遺贈這個消息的2個月內表示接受,具體方式包括以下:
去公證處辦理“接受遺贈公證”。
- 當然公證不是必須的,如果受贈人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可以起草書面證明,請兩位無利害關系見證人現場見證并簽名。
但是注意,這個動作必須在2個月內完成,否則遺贈無效,所遺贈的財產將按照法定繼承執行。
3、兒媳作為遺囑受益人,在老人身后,與所有其他法定繼承人完成繼承權公證,如果其他法定繼承人不認同這種分配方式,或者不愿意配合,那只能通過訴訟解決。
希望回答對題主有幫助。
兒媳不能。但如丈夫去世后,兒媳婦不論再嫁否,只要兒媳婦盡了贍養義務,替逝去兒子盡義務還是可以繼承的。兒子死了,但他的贍養義務由兒媳代替完成,兒媳當然可以替逝去的兒子繼承財產,但贍養的內容廣泛,不是指買點東西看望,而是平時在經濟幫助,情感慰藉,生活上關心照顧,生病照顧等。但如果公婆有遺囑不給繼承,兒媳也無權繼承。
如果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即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則可以繼承。
一、我國繼承的主要方式
1、法定繼承
這是繼承的最主要方式,前提是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有第一順位: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當有第一繼承人在世且不放棄繼承的情況下,第二順位的繼承人不參與遺產分配。
2、遺囑繼承
繼承人通過自書、公證、口頭、錄音等方式,將遺產指定由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的方式。
3、遺贈
將遺產贈予繼承人以外的人,通常社會中較為常見的有老人將遺產贈予照顧自己終老的保姆、鄰居、基金會等。
4、遺贈扶養協議
即生前與扶養人簽訂協議,由扶養人承擔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較為常見的是農村五保戶與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二、《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參與繼承。
三、“主要贍養義務”表現在哪些方面?
1、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比如:在日常生活支出、醫療費用、較大財產購置等財物方面負擔較多。
2、在勞務方面提供主要扶住
雖然喪偶,但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仍然同住照顧,或雖然再嫁、再娶,但仍然給予很大幫助。
結論:喪偶兒媳與公婆同住,但沒有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不符合法律規定作為第一繼承人的標準,相應的不能繼承公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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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這種情況視為老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歸男方所有。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后父母贈與兒子的房產?如果父母在贈與過戶前沒有明確表示只贈與兒子一人:這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兒子如果先去世,房子的一半成為遺產、另一半是兒媳的。 如果父母有書面的明確表示只給兒子一個人,這是兒子的個人財產,他去世后房子全部成為遺產。屬于兒子遺產的部分:兒子如果生前有遺囑不讓妻子繼承,兒媳不能再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兒媳肯定能繼承這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