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條有效期多長時間_借條有效期多長時間?
特邀律師
借條有效期應根據借條內容確定,如借條寫了還款時間,到期兩年內應當受法律保護;如沒寫還款時間,最長不超過20年有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一直以來都有個傳說,借條的有效期是2年,這個法律觀念非常的普遍。雖然它是錯的,但是它依然深入人心。之前的錯誤是理解上的錯誤,2年這個期限倒沒有錯誤。可是現在如果繼續說借條有效期是2年,那么就不僅僅是理解上的錯誤,這個2年的期限也是錯誤的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8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上述法律是2017年10月1日生效。因此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普通的訴訟時效是2年,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普通的訴訟時效就是3年了。
所以借條的訴訟時效就不再是2年,而變成了3年。
法律上的時效很多,訴訟時效本身并不等于有效期。因此,借條的訴訟時效是3年,不等于借條的有效期就是3年。
舉例說明:
甲給乙出具借條一張,欠條寫明:本人甲某向乙某借款人民幣10萬元整,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歸還。利息按月利率1%從收到借款之日起計算。
如果2014年12月31日之前甲沒有如期歸還借款,則從2015年1月1日開始算訴訟時效,計算到2017年12月31日就剛好3年。
是不是說到了2018年1月1日,這個借條就過了訴訟時效,失效了呢?
答案是,要根據情況來判定,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第一種情況:過了時效。
如果上述3年之內,甲從來沒向乙表示自己愿意繼續還款,乙也從來沒要求甲還款,那么就屬于過了訴訟時效。注意,必須是雙方都對借款的事實,沒有任何表示。如果甲表示愿意繼續還,或者乙要求甲還,都不會導致過了訴訟時效的法律后果。
第二種情況:沒有過時效。
如果上述3年之內的任何一天,例如2017年10月1日,甲表示愿意繼續還款,或者乙要求甲還錢,那么就從2017年10月1日這一天重新計算3年的時效。在重新計算的3年之內的任何一天,如果甲表示愿意繼續還款,或者乙要求甲還錢,那么就再重新計算3年。如此可以不斷的重新計算。
由此可見,借條的有效期是3年是對法律錯誤的理解。債權人可以通過不斷的向債務人索要借款的方式將訴訟時效不斷的延長。
當然要債權人要注意保留曾經向債務人索要借款的證據,沒有證據視為沒有索要,時效就無法重新計算。
當借條過了訴訟時效,是個什么法律后果呢?
借條超過了訴訟時效,不會導致不能起訴,債權人依然可以向法院起訴,但是當債務人主張過了時效,而且法庭又查明確實超過時效的話,帶來的法律后果是,法院會直接判決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也就說是可以起訴,但是起訴會有敗訴的風險。
債務人不知道借條過了訴訟時效,所以就將借款歸還給了債權人,還錢后發現借款已經過了時效,這時候債務人能不能要求債權人把錢再還回去?
債務人還錢后,不能以已經過了時效為由要求將錢還回去。因為借條過了時效,只是喪失了法院強制保護債權的權利,債權人依然有權要求債務人繼續還錢,當債務人還錢以后,是不能在要求返還的。
法律為什么有這么不公平的訴訟時效制度?
訴訟時效的規定,顯然是對債權人不利的,這明顯給債務人合法賴賬提供了機會。為什么非要規定這種制度呢?
因為“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行使權利的時間越長,離事情發生的時間就越久,時間越久證據就越容易缺失,證據缺失就必然導致事實難以查清,事實難以查清則法律無法適用。所以,法律就規定了時效,通過時效促使債權人及時的行使自己的權利。
所以,請不要讓你的權利繼續睡大覺。
手打借條,如果約定了還款期限就是借條到還款時間兩年內都訴訟時效。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就20年的有效期。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借條訴訟時效一般是達到還款期限兩年,如果沒有還款期限就是20年。
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并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注明金額的債務。
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后,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
從法律的角度看,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并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注明金額的債務。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