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官方文件_疫情期間還算不算不可抗力?
特邀律師
中國貿促會2日向浙江湖州一制造企業出具全國首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貿促會供圖)國際在線報報道中國貿促會2日向浙江湖州一制造企業出具全國首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這一證明將幫助企業最大限度減輕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責任,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屬于商事證明領域中的事實性證明行為,是指由中國貿促會及其授權的分,支會應申請人的申請,對與不可抗力有關的事實進行證明。出具后,當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推遲延時履行合同的責任。根據國際賀易慣例和《中國囯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章程》,中國貿促會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證明。據了解,浙江湖州的一家制造企業受到疫情影響無法按時向境外客戶交付產品。若不能及時提供無法履行合同原因的合同原因的合法證明,企業不僅要承擔價值240萬元人民幣的直接合同損失,還可能會導致對方生產線停產兩周造成的約3000萬元人民幣的損失被追償,商譽受到的影響更不可估量。目前,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已得到全球200多個國家和地區政府,海關、商會和企業的認可,在域外具有較強的執行力。
謝謝邀請。櫻桃番茄對于這個問題沒有辦法專業回答,因為自己不是屬于這個領域的。這邊在網上找了一些資料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疫情發生后,企業由于停工、停產,個人由于被隔離等原因沒了收入或收入減少,進而可能導致企業和個人無法按時償還銀行貸款本金或利息,雖然很多銀行推出了針對小微企業的可延遲還款保障措施,但還是有一些企業可能面臨借款違約的問題。
那么,在疫情影響下,銀行借款發生違約是否適用于“不可抗力”?
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不可抗力”:
《民法總則》第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在實務中,某一客觀情況(事件)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應從以下三個方面綜合加以認定。
第一,不可預見性。這里的不可預見是指有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這一客觀情況是否會發生是不可能預見到的。
第二,不能避免性。這里的不能避免是指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對可能出現的客觀情況盡管采取了及時合理的措施,但客觀上并不能阻止這一情況的發生。
第三,不能克服性。這里需要克服的對象并不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的客觀情況。
綜上,在具體糾紛中判斷某一客觀情況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判斷,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三個要件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缺一不可。同時,結合2020年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相關室負責人就疫情防控中社會普遍關心的法律問題的解答來看,因新冠肺炎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屬于不可抗力。
因疫情影響導致不能歸還銀行借款,是否適用“不可抗力”?
(一)金錢債務理論上不會發生履行不能的情形
法學家史尚寬在《債法總論》一書中提出,在民法理論上,對于金錢債務而言,債務人負有無限責任,應當以其現在及將來的一切財產,來承擔全部的償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的除外。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對于要支付價款或報酬的金錢債務,一方未依約支付的,另一方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支付。而只有在“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情況下,條文中才增加了“但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的除外。”的內容。由此可知,現有法律規定或者是民法理論中的通說,基本上都傾向于認為,金錢債務不會發生履行不能的問題,所以不應以不可抗力主張免責。
過往案例傾向于認為金融借貸糾紛中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免除責任。
由上可見,因新冠肺炎導致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合同糾紛,可以適用不可抗力規則。但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領域屬于“金錢債務”,與一般的非金錢債務的合同履行不同。在金融借款合同領域,新冠肺炎不應適用不可抗力規則。
金融借款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適用情形:
對于疫情期間金融借款合同履行中的違約情形是否屬于不可抗力,不管是法律、行政法規還是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不管是從2003年的非典爆發還是到而今的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均未予以明確。目前主要判斷標準是立足于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相關國家部委以及各級地方政府的政策性文件。
1、2020年1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五部委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通知》(銀發【2020】29號),提出: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對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金融機構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后還款期限。
2、中國銀行業協會1月27日面向全體會員單位發出倡議書,提出:為疫情防控相關的醫療機構、生產企業安排專項信貸額度,制定專項服務方案;對于疫情影響正常經營、遇到暫時困難的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通過信貸重組、減免逾期利息等方式予以全力支持;鼓勵針對參加疫情防控的醫護人員、政府工作人員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員,在疫情期間的個人貸款、信用卡透支發生逾期的,合理延后還款期限,暫不視為違約,不進入違約客戶名單。
就目前金融政策和肺炎疫情發展實際情況來看,有下述幾類借款人是可以被認定本次肺炎疫情與其無法履行金融借款合同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并可以提出適用不可抗力免責的:
(1)確診感染肺炎患者和疑似患者及其配偶。確診患者必須住院治療,疑似患者必須接受隔離觀察,此類人員是受到本次疫情影響最大群體。
(2)肺炎疫情防控重點地區企業和人員。本次疫情爆發地湖北省武漢、湖北省疫情較為嚴重的孝感、黃岡及隨州等縣市,以及采取交通限制措施和人員流動管控措施的浙江省溫州市及樂清市等。疫情期間,上述防控重點地區內大部分企業和人員無法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人員無法及時復工就業。
(3)對于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行業中企業和人員。由于疫情防控需要并避免人群聚集和流動,疫情對于物流運輸、酒店租賃、影視娛樂、飯店餐飲及旅游等行業都造成了極為嚴重影響,對行業內的企業和從業人員疫情期間遭受了非常大的經濟損失。
(4)其他受到肺炎疫情嚴重影響企業和個人。小微企業、初創企業及個體工商戶,這些企業本身抵御市場風險能力較弱,很可能因肺炎疫情喪失業務和收入,加之經營場所房租和人員工資等各項固定支出,造成資金困難陷入困境。
(5)參加肺炎疫情防控的醫務人員和工作人員。肺炎疫情期間,參見防控工作的醫務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無疑是最為辛苦的一類人,需要長時間在醫院及隔離區域內工作,若因此無法及時履行金融借款合同義務是應該免責的。
借款人因肺炎疫情適用不可抗力免責的范圍:
1、借款人可以向銀行提出疫情期間暫不償還本息
借款人在金融借款合同中按時足額還本付息是最主要的義務,受到肺炎疫情影響的個人和企業是可以向銀行提出疫情期間暫不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或者要求銀行延長還款期限及降低還款金額。若企業貸款已經到期,則可以向銀行提出適當展期并調整還款方式。
2、借款人可以向銀行提出肺炎疫情期間不計收罰息或者其他違約金
因肺炎疫情影響借款人出現逾期償還本息的,可以向銀行提出減免罰息等違約金。如前文所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事件之后,法律效果就是借款人即便出現無法按照金融借款合同按照約定償還本息,亦不需要承擔相關違約責任,包括支付罰息和其他違約金。在司法實踐中,個人借款人因意外死亡時亦可構成不可抗力,借款人的繼承人無需支付罰息,銀行只能按照金融借款合同約定正常利率標準計算利息。
3、借款人可以向銀行提出逾期還款情況不計入信用報告
信用報告是反映個人和企業信用行為的“經濟身份證”。2020年1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證實面向社會大眾和金融機構提供二代格式信用報告查詢服務,若發生逾期還款等不良記錄將被保留五年時間,期間嚴重影響借款人的信用。
因肺炎疫情影響出現逾期還款的情況,借款人可以向銀行提出逾期還款不計入信用報告,以免因不良信用記錄影響征信。特別需要提示的是,因借款人未及時通知銀行申請延期還款,逾期還款情況已經納入不良記錄,應當及時向銀行提出征信修復和刪除不良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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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到目前為止沒有藥物可以治愈,但全世界有能力的國家都在研究對抗疫情的藥物,但是世界上的病毒總歸有一物降一物的東西,只不過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被發現,但是有很多國家都在多方面研究。
首先是疫苗的研發,中國在這方面已經進入了第二階段的實驗,沽計需二三個月測試。等第二階段結束后,還需病理和毒性的觀測,也需半年時間,所以等疫苗真正完成實施要到明年2~3月份,但3月份后還須復制疫苗和逐步發放全世界,所以到明年4一5份能拿到疫苗的國家也算是燒高香!
所以這場災情如不自行退去,也許要危害人類二年左右!!!
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在疫情發生之前,開發商延期交樓,新冠期間開發商是否可以主張不可抗力免除其責任?
答:不可以。
1、什么是不可抗力?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還應包括以下兩項:
(一)該事件發生在合同訂立以后:
(二)該事件非因任何一方之過失引起。
2、合同法相關規定。
《合同法》第117條對不可抗力的免責問題作了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影響的大小,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3、結論。
根據題主描述,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在疫情發生之前,結合合同法相關規定,開發商不能以新冠肺炎疫情為借口,要求免除其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其延期交房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按商品房銷(預)售合同相關條款的約定執行。
如果延期交房發生在新冠疫情之后,開發商可以要求免除違約責任。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要看不可抗力是否造成逾期的原因,如果不是,則不能以不可抗力進行抗辯。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關于本次新冠疫情,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明確指出: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具體解讀該條規定,
一、你不能履行合同發生在疫情期間,也就是說,合同履行期在疫情期間;
二、不能履行合同是因為本次疫情的原因;
三、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要根據本次疫情的影響加以判斷;
四、如果你的合同履行期限在本次疫情發生之前,不能以本次疫情為由,主張不可抗力的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