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因素嗎_受疫情影響年前訂的房能退嗎?
特邀律師
這場突如其來的疫情,真的打得很多職場人,措手不及。
雖然有明確規定,在疫情期間,無論大小公司,都不能開除員工,這一點我們是可以放心的,如果公司這段時間開除員工,會賠償幾個月工資,做為賠償金。
但一句古話說的:從南京到北京,買的沒有賣的精。
所以公司雖然不能辭退員工,但也會想方設法逼著你這自己辭職,而不是公司主動去開除你。
當公司想逼著員工自己辭職時,一般都會怎么做呢?
1.給員工降級別
2.給員工降工資
3.把員工調去做,其它崗位,或做其它事情
4.扣除員工工資
5.極力排斥員工“冷暴力”
6.拖發員工工資,甚至是拒絕發放員工工資。
所以說,雖然公司不能開除你,當公司會想方設法逼著員工,自己主動去辭職,總的來說,就是讓員工不好過。
畢竟公司也不傻,也可以說是,老板都會鉆空子讓公司表面上有面子,又不主動開除員工,這樣公司就不會付,開除員工的補償費用了。
所以一般的公司都會選擇這么做。
那公司真的以疫情為由,拒絕發放工資,能不能告贏公司?
01
能告
雖然一些不良公司會鉆漏洞,不管是在疫情期間,還是其他時期,拒絕發放員工工資,但你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實是可以去告公司的,只是許多員工沒有這個意識而已。
但這里有一個度,公司以疫情為由拒絕發工資,是發了一部分,還是一點都沒發,這里面是有一個度的。
而且公司有沒有跟員工商量,或是有提前通知。
如果公司什么理由也沒說,只是以疫情為借口拒絕發員工工資,那這個你完完全全可以去把公司告了,因為這也是你的權利。
所以只要你的公司在疫情期間,出現這種情況,而且你有足夠的證據,你是可以去勞動局投訴的。
我們職場人,在公司面前其實也是很脆弱的,所以當我們的權益出現問題的時候,一定要善于拿去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
02
不能告
就像前面說的,比如公司給你冷暴力,這樣其實很多時候去告了,也起不到什么作用。
當然如果公司之前就說明,不上班的,或者是已經發了一大部分,另一部分是最為捐款之類的,這其實是不可以告公司的。
但前提是公司已經通知過,經過員工同意的,而不是在員工不知情的情況下。
就好比那些在疫情期間,不上班的人來說一樣,很多公司為了減少開支,就讓那些不上班的員工,沒有工資。
而且公司跟他們說過,因為公司是有一個“無薪休息的”就是上班的,才有工資,沒有上班的,就沒有工資。
所以是這種情況下,你不上班,公司不發你工資,你其實也是不能去告公司的,所以能不能告,得根據情況而定。
總的來說,這是有一定難度的,你得看公司拒絕發工資的理由是什么,如果只是簡單一個以疫情的理由,就拒絕發工資的,其實是可以去告公司贏地。
我認為可以退租,但是應當承擔一部分房東的損失。
一、相關規定
本次新冠疫情完全符合不可抗力的情形。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無法避免和不能克服的情況。如果構成不可抗力,可以減輕或者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既然教育局已經下達了無限期停業的通知,可能長達半年無法營業,那合同的主要目的將無法實現,可以主張不可抗力,請求解除合同。
當然,以上的事實需要證據來支持,具體停業時間是多長,是三個月還是半年,將直接影響是認定為解除合同還是變更合同?
如果符合情勢變更原則,雙方重新簽定合同,適當減免租金,但合同需要繼續履行。
二、解決辦法
現在很多地方的中小學都沒有開學,因為延誤了課程,一旦開學,基礎課程都將占用很多的時間,題主所開辦的校外輔導機構將受到影響。
最好還是退租,讓房東將房子重新租賃給受疫情影響較小的行業,更為妥當。
一旦進入訴訟程序,房屋也租賃不出去,題主開辦的機構也無法營業,雙方都將承擔風險,還是友好協商,盡快解決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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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討論對象為公辦教師的話,個人覺得會發。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理由:
第一,疫情是屬于不可抗力因素,就像地震、冰雹等自然災害一樣,在合同法中明確規定了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工作無法正常開展,應保證職工正常的薪資待遇;
第二,教師每學期是有教學任務的,線上教學和后期的周末補課和延長暑假上課,這都可以保障本學期教學任務的完成,也就是說不比往年工作量少;
第三,疫情防控期間教師有額外的任務,包括延遲開學時間學生的信息統計和上報,開學后校園疫情預防,這些都應該算入工作量。
需要說明的是公辦教師屬于事業編制,領取的是績效工資,也就是說財政按照在編教師數量撥款給教育局,教育局將績效工資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每月發,一部分年終發,年終發的績效工資就是所說的年終獎。不過有些地方,確實會莫明發一兩筆獎金,有可能是為了平衡教師與公務員待遇,在公務員發獎金時給老師也一部分。
綜上所述呢,個人以為不會因為疫情老師就沒有年終獎了,相反可能會更多。
針對題主說,年前交了期房公寓合同定金,并簽訂了合同,本來預定年前交尾款,再簽正式的合同,疫情的出現,工作都無法保障,生活的壓力,無法承擔后續尾款,年齡大公寓也無法貸款。題主問受疫情影響年前訂的房能退嗎?這個問題,我的觀點如下:
第一,我是從事房地產這個行業的,且主管營銷,我從題主題目下的描述當中,發現了有個核心詞語,表述有誤,那就是前面題主說,交了購期房公寓定金,并且說簽了合同,后面又說,交尾款,還要簽正式合同,那就是說前面交定金的那個,不是正式的合同,可能簽是個公寓認購書。認購書跟合同,從法律意義上說完全是兩碼事。
第二,疫情期間員工面臨裁員和降薪,這是天災人禍,也是不可抗力,對于打工者來說確實很無奈。不過好在疫情期不會長,就是一、二個月的事。購房不容易,房子既然都已經訂了,也算有緣,建議盡一切的努力,哪怕再困難能堅持住,一定要堅持到最后,工作丟了可以再找。
第三,新冠肺炎病毒疫情屬于不可抗力 ,我認為,如果題主和開發商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的話,應該來說是可以退房的,也可以退定金,因為大多合同上規定不可抗力雙方免責條款。
第四,我擔心的是,題主在題目下的描述中,開始所說那個交定金,簽合同,我認為應該是一個購房認購書(題主把它理解為合同),這個不屬于正規購房合同范疇,也就是說,它這個認購書上沒有規定不可抗力這個條款。而正式的購房合同又沒有簽訂。購房者的權益無從保障。
結論,綜上所述分析,我覺得這個退房退是可以退,但前面交的那個定金有可能會收不回來,如果通過協商能夠收一半回來,那已經很好了。供參考,具體可以咨詢一下律師。
但愿我的回答,能給題主及廣大網友提供參考價值。
對于這個問題,確切的說,領導如果想請員工自動辭職,這個是沒有道理的。公司只能如果因為受疫情影響導致經營不善或者經營不下去了,甚至到了破產的程度,公司是可以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裁員的。但是不能說公司一切還能夠正常運轉,然后就逼迫某一員工自動離職,這個是違法的。
其實如果想這么做,那就只能走正規的裁員手續,而不能通過非法的方式來逼迫員工辭職。甚至把員工直接開除,因為如果員工沒有法定過錯,公司是不能隨意開除員工的,如果隨意開除的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對于這個問題,關鍵是要看你們公司領導到底是什么意見?如果是因為經營不善,那么就請領導走正常的裁員手續,如果經營一切都很好,那么就請你們善待員工吧,畢竟現在人才才是最寶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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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影響交房時間延長一年左右交房,符合法律規定嗎?
由于“疫情”屬于不可抗力事件,國家也出臺了有關“疫情”不可抗力事件影響對民事行為違約處理的指導意見。
根據你說的情況,開發商可以延期交房,符合法律規定,但我認為超過了合理的時間,扣除疫情影響時間的延期不能免除其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一、合同約定交房時間
根據提供的延期交房通知書可知,原定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為2020年2月2日,正處于疫情期間。則開發商可以按照不可抗力因素免責,但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后應及時通知購房者,并承擔舉證責任。
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在國家公布的疫情管控期間,開發商是不可能在疫情期間交房的。
由于發生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國家采取了相應的防控措施,導致人員的行動受到限制,開發商延期再交房,也屬于免責范疇,但應在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及時通知購房者,并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二、疫情期間相關專門的法律依據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
“三、依法妥善審理合同糾紛案件。
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響而產生的合同糾紛案件,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在適用法律時,應當綜合考量疫情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案件的影響,準確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系和原因力大小,按照以下規則處理:
(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僅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的,當事人可以重新協商;
能夠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切實加強調解工作,積極引導當事人繼續履行。
當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難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其請求變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價款數額等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予以支持。
合同依法變更后,當事人仍然主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落實當地政府有無公開文件的指導意見
比如,在我們這里,政府主管部門就出臺了房地產開發企業因疫情影響導致無法交房的,時間延期最長不能超過3個月。
因此,如果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臺了文件,可以文件規定的時間作為計算延期交房的時間點,超過部分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由于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在疫情期間,開發商可以因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延期交房。但不是任意的延期,必須在國家、政府確定的合理期限。
如果超過合理期限,我認為開發商對超過部分的期限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要不要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只有根據你的合同、開發商開發的項目、當地政府規定具體情況而定。
不能預見,不可避免的自然現象,符合不可抗力的特點。如果嚴格區分,不同地域的疫情不同,還需要具體判斷。
謝邀請!個人覺得不合法。既然疫情這么嚴重,員工肯定不能準時上班,單位就算員工自動離職?這樣的單位是不是太不近人情,太不人道了呢?非常時期,單位就應該酌情處理,更應該安撫員工。
網絡時代,單位可以讓員工遠程辦公,這樣既避免了員工去到密集的場所,防止了交叉感染,也是單位對員工的自我保護。
抗擊疫情,我們都責無旁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