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童禁止使用童工規定_雇傭童工違法嗎?
特邀律師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15日國務院發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同時廢止。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三條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被招用的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文藝、體育單位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的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文化、體育行政部門制定。
我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招收未滿16周歲的人。對招用童工,我國《勞動法》第94條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在使用童工方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條規定“對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立即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費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第十一條規定“違反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對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并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治療和生活費用。但是像歌舞團、雜技團這一類行業,由于是必須從小培養其技能的特殊性,并不違反《勞動法》,是可以的。所以,出這類行業之外的一切行業,只要雇傭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都會違法
從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來看,非法使用童工而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形式,大體可以分為幾種:
(一)行政處罰:《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明確規定,對用人單位非法使用童工的,將給予罰款、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等處罰。若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同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經濟賠償: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并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用人單位還應當一次性地對傷殘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
(三)刑事責任:對拐騙、強迫童工勞動,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根據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四)的規定,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