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刑5年可以緩刑嗎_被判五年可以緩刑嗎?
特邀律師
你好,你想問的情況是:判決之前采取的羈押等強制措施折抵刑期導致刑期剩余不到三年嗎?
該種情況不可以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七十二條,判處緩刑的前提條件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處”二字,是指的法院的宣告刑,也就是指的法院宣判五年;不到三年是指的實際執行的刑期。
法院依法作出的刑事判決,有主刑和附加刑兩種綜合判決。比如本案的判決,有期徒刑三年是主刑,罰金人民幣十萬是附加刑。附加刑罪犯履行如何,不影響主刑執行。
法科學生被判刑罰,雖不至于就終生悔恨,但以后的職業范圍肯定會有所變窄。下面,我說一個真實案例,簡單論述一下這個問題。
我上大學那會兒,我們學校即將畢業的學生會主席,即通過了司法考試,也獲得了北京大學的保研資格,可謂是前途一片光明。功成名就后,他便開始考慮此前一直默念但不敢著手的戀愛事宜。于是,某天他約自己心儀的同班女同學去自己家里玩耍,也不知道為什么,該女同學竟欣然前往。
所以,這學生會主席就理所當然地認為,該女同學和自己是情投意合。女同學到家以后,他們閑聊幾句話后,學生會主席就精蟲上腦難以遏制,直接把女同學按倒在地,不顧女同學的極力反抗,硬是和她發生了性關系。
事后,女同學一怒之下告到警局,警方立即立案偵查。后面的事大家就能猜到了,學生會主席因強奸罪被判刑罰。于是,他不光失去了人身自由,還失去了北大的保研資格。雖然他通過了司法考試,但他刑滿釋放后,也不能報考公檢法等司法崗位,也不能從事律師、公證員等職業。對他來說,他只能從事公司法務或者另謀出路了。
因此,法科學子的就業之路,大都需要無犯罪記錄證明,如果構成犯罪,那職業選擇就窄得多了。
《刑法》第74條規定:“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不需要的,緩刑不會收監,犯罪行為人依然有人身自由,宣告緩刑,但宣告緩刑對于某些犯罪分子而言,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但是有2年的考察期,如果在2年的考察期內可以做到遵紀守法,那么就不用再去坐5年牢了,如果考察期內還是違法亂紀的,則會正常坐牢5年。緩刑一般被運用在特殊人群,如孕婦、70歲老人等,且其犯罪情節較輕又有悔改表現。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在一定期限內暫緩執行已判決的刑罰。緩刑僅適用于主刑罰,附加刑不適用緩刑,附加刑仍須執行,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也不適用緩刑。在緩刑考驗期內應當接受社區矯正,如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期滿后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否則就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刑罰。根據主刑種的不同對考驗期作了區分: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果檢察院建議量刑3—5年有期徒刑,法院判緩刑的機會不大。因為緩刑只能適用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