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行為及其賠償_反不正當競爭法侵權者支付的賠償?
特邀律師
我國《不正當競爭法》規定: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雙方自愿保持非法同居的不正當關系,雖然“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屬于婚姻法反對并且懲罰的過錯行為,但是所謂“小三”要求賠償無法律依據。不會得到法律支持的。
2、如果問題所描述的“小三”,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配偶,且己方明知對方的“軍嫂”身份,仍然與其結婚或同居,將會被按照刑法258條追究破壞軍婚的刑事責任。量刑原則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3、如果己方合法配偶,發現并且搜集到己方“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有效證據,且對方提出離婚,對方亦為合法婚姻關系之中的無過錯方,對方有權依據婚姻法46條第二款的規定,要求己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損害賠償的方式和原則,如果雙方有共同財產,無過錯方可以主張其獲得全部共同財產或絕大多數共同財產。如果雙方按照婚姻法19條的規定,約定婚內所取得的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的,為體現對于己方過錯行為的懲罰,會以己方的個人財產承擔對方的損害賠償。如果己方的過錯行為較為嚴重,較為惡劣,例如生育了非婚生子女,或與多名異性,長期的、穩定的保持不正當關系,對方作為無過錯方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金。
5、如果“小三”,對將雙方的不正當關系公之于眾或告知己方的合法配偶為要挾,要求所謂的“分手費”,“小三”涉嫌敲詐勒索,按照敲詐勒索罪的司法解釋,超過2000至5000以上,即構成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3條、4條、19條、32條、46條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59條、274條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2條、28條、29條、30條司法依據《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條、2條、3條
反不正當競爭法侵權賠償標準如下:
被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一、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濟責任和民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濟責任、民事責任的意義在于保護合法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以及受到實際損害時得以補償。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行政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行政責任,要通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查處來實現。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使被破壞的市場競爭秩序得以恢復。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行政責任形式主要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消除影響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等形式。此外,還規定了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的行政處分。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對違法行為進行的最為嚴厲的法律制裁,適用于那些對其他經營者、消費者和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嚴重、情節惡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于刑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是作了原則規定,確定具體的刑事責任要適用我國刑法的相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