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賠償數額_反不正當競爭法侵權者支付的賠償?
特邀律師
方式1. 其自身損失的具體數額方式2. 被告因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所獲得的利潤方式3. 由法官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來酌定賠償數額:原告: (1)原告存在的直接損失; (2)原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 (3)原告網站在同類網站中的競爭優勢; (4)涉案軟件在多個平臺的下載量; (5)原告的影響力大小、運營模式、對此的投入; (6)用戶流量對該類網站的重要性。被告: (1)被告不正當競爭的主觀惡意、過錯程度; (2)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以及侵權行為是否已經停止; (3)被告方的影響力大??; (4)被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實施方式; (5)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性質、情節及對原告產生的影響/后果:如數據的獲取數量多少; (6)被告的經營規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損害賠償責任】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月18日消息 據上海徐匯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消息,日前,徐匯法院對一起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作出判決,認定被告“拼兜兜”運營公司構成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賠償原告70萬元。
“拼多多”運營公司于2014年成立,2017年11月7日注冊“拼多多”標識,憑借積極運營和宣傳累積大量用戶,收獲諸多榮譽,在拼團類購物平臺中影響力較大。被告“拼兜兜”運營公司于2014年成立,亦為一家提供拼團購物服務的電商平臺,原本名稱為“沃沃拼”,2017年11月14日更名為“拼兜兜優惠”,并且在運營平臺上大量展示其以“拼”字為中心的標識。
兩平臺運營中,用戶逐漸開始反映:在使用“拼兜兜”購物時,誤以為自己在“拼多多”購物,或者以為“拼兜兜”是“拼多多”開的新平臺。
“明明下單買個眉筆,結果訂單生成變成了老人手機,什么鬼?”用戶小新以為自己在“拼多多”購物遇到了粗心的服務,發了個微博吐槽,然而他自己沒發現,手機截圖界面抬頭標注的其實是“拼兜兜”。
諸如此類的現象,引起了“拼多多”運營公司的注意,為了維護公司合法權益,其將“拼兜兜”運營公司告上法庭。
庭審中,“拼多多”運營公司認為被告采用了與“拼多多”標識近似的標識,使用與“拼多多”近似的“拼兜兜優惠”“拼兜兜”服務名,構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誤導公眾,造成了公司損失。要求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
“拼兜兜”運營公司辯稱,其公司成立后沒有實際經營,2015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空殼公司。被訴平臺一直處于在線測試狀態,雖然技術上可由商家自由進駐商城,但事實上沒有商家入駐,沒有收益,亦沒有給原告公司造成損失。被控侵權標識與“拼多多”標識視覺差異明顯,“拼兜兜”的文字外觀及呼叫含義亦與“拼多多”存在重大差別。
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拼兜兜”運營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被告對被控侵權標識的使用,客觀上起到了指示服務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標性使用,并且其標識與“拼多多”標識近似,都采用了以“拼”字為中心的幾何狀圖文組合結構、用日常生活用品圖案填充分割色塊、用深色背景的外部方形框架予以修飾,并且還同樣在網絡拼團購物類電商平臺上使用,與“拼多多”標識足以發生混淆。被告使用“拼兜兜”構成不正當競爭?!捌炊刀怠惫驹诙虝r間內將本已注冊成功的“沃沃拼”名稱更改為與有一定影響的服務名稱“拼多多”近似的“拼兜兜優惠”,并且在“拼兜兜”網站中出現大量模仿,甚至直接抄襲“拼多多”網站的內容,攀附意圖明顯,足以誤導公眾,影響交易決策。
IT之家了解到,由于原告未能就被告不正當競爭造成的實際損失或違法所得向法院提供直接證據證明,法院酌定按照法定賠償方式確定賠償金額,判決被告“拼兜兜”運營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報刊媒體上刊載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0萬元、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開支10萬元,共計70萬元。
反不正當競爭法侵權賠償標準如下:
被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