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變更后的債權債務_公司變更后的債權債務問題?
特邀律師
公司形式上的變更
1、法定代表人變更后的公司要承擔變更前公司的債權債務,即使新的法定代表人與前任法定代表人簽定了不承擔原債權債務和經濟糾紛, 但所簽協議僅為內部協議,對第三人沒有拘束力,不能對抗債權人。
2、前任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若其出資不足或抽逃出資的,即使法定代表人變更,也需要在出資不足部分對變更前的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內容上的變更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公司組織形式的變更并不影響公司對其債務的承擔。 比如《公司法》第9條有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變更公司形式后,原公司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繼。” 公司依法變更其組織形式后,原公司不再存續,但原公司的債權、債務不會因為原公司的不在而自動消失。為了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從法律上確認公司變更組織形式后的債權、債務的歸屬,避免糾紛。 無論股東是否變更,公司主體不變,公司的債權債務延續,對外還是由公司承擔責任和主張權利。在簽訂股權轉讓前,原股東應將公司的真實狀況告知新股東,并經雙方確認后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變更后債權債務即由新股東在其出資范圍內承擔。 如變更后出現尚未告知的公司債務(如對外擔保責任、未在財務賬冊中體現的外欠款等)并造成公司損失的,新股東可追究原股東的違約責任。原股東還可與新股東以內部協議約定債權債務的承擔方式,但是該協議僅對內有效,不能對抗第三人。
這個公司法關于公司名稱變更后“承繼的規定”,很顯然原公司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擔。但該類案件在立案時一定要注意提交公司債務承擔的即公司名稱變更的合法證據,以免浪費司法資源,以達到節省訴訟時間成本之目的。
關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債務問題怎么辦?這個我們首先要明白兩點:
1、公司是整體轉讓了,還是單純的變更法定代表人;
2、在變更前后,法定代表人是不是公司股東;
法定代表人是可以有股東來當,也可以請職業經理人來擔任。那么,法定代表人要不要為公司的債務負責呢?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固定,公司的債務和個人無關,但是有一個前提,那就是該法定代表人在行使公司職權的過程中不是因為違法違規或者違反公司章程,給公司帶來損失,那么,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是,則需要承擔責任。
那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了呢?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包括法定代表人變更),原公司的債權債務將由變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擔。
同時,《合同法》第76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這點我們要清楚,法定代表人只是代替公司處理債務問題,真正承擔公司債務及債券的還是公司法人,因為公司的錢是股東一起出的,所以我們要知道法定代表人是不是股東。
而如果公司是通過轉讓過來的,在轉讓前要確定該公司是否將債券債務這些問題處理明白,有沒有欠稅,銀行貸款有咩有,有貸款是否還清等等,這些問題在轉讓公司的時候都要理清楚。
因為,轉讓公司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時候都會約定:原債務由原股東承擔。如果股東有瞞報債務的情況,那么,可以追求其責任,但是很可能是新股東要先承擔,然后再向原股東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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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而言由仍然不變,仍由該公司承擔。內部而言,在轉讓時,對以前的債權和債務必須有約定的。如果沒有隱瞞的,這些賬接收時就在企業的資產表上已經有了歸集,轉讓價格就已經有了反映。你們雙方的新老股東和法人都 已經認同了,所有的債權和債務有新的承擔。如果在接收進隱瞞的債務,新的股東和法人不知情,就先由公司承擔,不能對抗原債權人,但新人可以向前任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