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5萬以上才立案_信用卡5萬逾期半年,如何不被認定為詐騙罪坐牢?
特邀律師
先以兩個案例做比較。
田某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1萬元,2018年11月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田某不上訴,10天后判決生效,入獄服刑。
王某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4萬元,2018年11月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后上訴,12月1日后經二審法院審理改判無罪。
為什么王某被判無罪?
這是因為,日前,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杠修改了《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修改后的司法解釋于2018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一個主要的變化就是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數額發生了變化,犯罪“數額較大”起點由原來的1萬元提高到了5萬元,“數額巨大”起點由原來的10萬元提高到了5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由原來的100萬元提高到了500萬元。也就是說,根據新的司法解釋,5萬元以下的都已經達不到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數額標準了,王某4萬元自然也就不構成犯罪了。
為什么田某被判有罪?
田某犯罪數額小,反而被判有罪?貌似“不合理”,其實,判決是正確的,這就涉及到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了。田某信用卡詐騙1萬元的犯罪案件在2018年12月1日前已經辦結,根據高檢、高法《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中稱“對于司法解釋施行前已辦結的案件,按照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沒有錯誤的,不再變動”。因此,對于田某的犯罪行為,新的司法解釋對其不再予以追溯。但是,王某就不同了,因為他提出了上訴,判決并未生效,案件還在繼續審理中,但恰恰就在這個時候,新的司法解釋施行了,可以說,王某趕上了“好時候”,因為《規定》中稱“對于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適用新的司法解釋”。這也是我國刑法溯及力的原則“從舊兼從輕”,通俗的說就是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既有舊的司法解釋,又有新的司法解釋,“哪個對嫌疑人有利就用哪個”。
信用卡好處多,但是透支需謹慎!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繁榮,信用卡業務快速興起,信用卡的方便性、快捷性等優點也予以體現,尤其是透支功能,提前消費支付,解決了人們資金不足的“燃眉之急”。但是,千萬不要只“享受權利”,而忘了“承擔義務”,再方便、快捷的東西也不可能是“天上掉下的餡餅”,只有合法、規矩的使用信用卡,才能達到互利的目的。但是,現實生活里,卻有著太多的人不惜鋌而走險、以身試法:要么明知自己已經債務纏身、沒有償還能力仍大量透支;要么透支資金進行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要么使用虛假資信證明辦理信用卡透支;要么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轉移財產,逃避催收還款等等,殊不知,上述的種種行為是極其危險的,足以證明了你的主觀上已經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經過銀行的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還款,就屬于“惡意透支”了,等待你的就有可能是“牢獄之災”了。
“好借好還,再借不難”,這不僅是使用信用卡必須要遵守的規則,也是做人應該具備的底線,希望每個人都要好好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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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只是要你還款,有錢的話,先還個三四千進去,別一分不還就行。
欠多家銀行信用卡30萬,每張不超五萬,是不是就達不到立案標準?理論上單張信用卡不超過五萬,是達不到立案的標準,如果所有的信用卡都逾期了,而且又沒有還款,那么就達到立案標準了,因為我們逾期以后會顯示在我們的征信報告上,所有的銀行都能看得到,到時候銀行聯合訴訟就達到了立案標準。
從你的提問中,感覺你最近還款有壓力,不管我們有多少壓力,一定要每月按時還上信用卡欠款,雖然我們單張信用卡沒有達到五萬,但是我們逾期以后,銀行催收無效果,那么銀行會委托第三方催收,就是催收公司,而催收公司的煩人手段,一般人都沒有熬過的,千萬不要有僥幸的心理。
就算我們過了催收公司的這一關,我們逾期以后記錄會上傳到我們的個人征信報告上,會影響我們的個人信用生活。
信用卡逾期以后,三方催收無效果,銀行會把我們起訴到法院,雖然我們不用付刑事責任,但是民事的經濟糾紛我們是跑不掉的,法院最后會判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以后我們還沒有返款,那么法院會把我們列入失信人名單,那么將會影響我們的生活出行,每個方面以及影響下一代子女。
所以個人覺得,不管我們信用卡欠多少,都只是暫時的,我們應該努力工作,增加收入,而不是想著逃避問題,相信一切都會好起來的
你好, 信用卡5萬逾期半年,既成事實,銀行可以起訴,公安機關就可以立案偵察。為此,你首先要盡快與銀行方面取得聯系,說明情原,并非惡意,求得銀行寬限時日, 保證每月償還部分款息,使得銀行同意, 同意后讓銀行出具一張非惡意逾期證明。如果銀行已經報案或起訴, 那么你要盡快趕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將全部透支款息還上, 如果一次還不清, 那你還得與銀行商量, 是否可以分期償還, 如果銀行同意, 那么公安機關也會根據你的表現, 只要不是惡意, 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