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獨有的票據行為_支票的法律特征?
特邀律師
1.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四種。【解釋】付款不屬于票據行為,付款請求權屬于票據權利。2.票據當事人(1)基本當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2)非基本當事人: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解釋】(1)商業匯票、支票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2)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基本當事人只包括出票人和收款人。
本票:由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根據中國票據法規定,所指的本票是指銀行本票,不包括商業本票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要求付款人在見票時或在一定期限內,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款項的票據。匯票是國際結算中使用最廣泛的一種信用工具。支票:是出票人簽發,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本票是自付(約定本人付款)證券;匯票是委付(委托他人付款)證券;支票是委付證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銀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機構。
支票是票據的一種,具有一般票據的共同特征,與匯票、本票一樣屬于完全有價證券、設權證券、無因證券、文義證券、金錢債權證券、流通證券、要式證券等。但相比較而言,支票也有自己的法律特征。
第一,支票的付款人僅限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與匯票一樣,支票也是委付證券,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但是,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受到一定資格的限制。《票據法》規定支票付款人只能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不能是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根據我國現行行政規章的規定,支票的付款人限于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
第二,支票是見票即付的即期票據。根據多數國家的票據法,支票通常為即期票據,有些國家的票據法也容許出票人在實務中簽發遠期支票。但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支票僅為見票即付的即期票據,而不像匯票、本票那樣有即期和遠期之分。因此,匯票、本票是信用證券,而支票是支付證券,其主要功能在于代替現金進行支付,法律上強調其“見票性”。
第三,支票是無條件支付票據。各種均強調票據的無條件支付性。然而,支票的主要功能就在于其支付性,因而,支票的無條件支付性的意義就顯得更加突出。此外,為了加強支票的支付功能與交易效率,票據法不僅強調支票的無條件支付性,而且還將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間規定較短,較之即期銀行匯票和即期銀行本票的付款提示期間均大為縮短。
第四,支票的無因性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國《票據法》規定,支票的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答案】對【答案解析】承兌是匯票的付款人承諾負擔票據債務的行為,為匯票所獨有。票據保證的目的是擔保其他票據債務的履行,適用于匯票和本票,不適用于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