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和保險詐騙罪_合同詐騙罪和保險詐騙罪的區別?
特邀律師
有保險詐騙罪和詐騙罪需要根據行為區分。 保險詐騙罪:(刑法第198條)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采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制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虛構保險標的”,是指投保人違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虛構一個根本不存在的保險標的或者將不合格的標的偽稱為合格的標的,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看到這個問題,首先給你澄清一個問題,詐騙犯罪歸類于刑事犯罪,所以其社會危害性大小,是由所犯罪的具體性質和危害范圍、程度等因素決定。
然而,詐騙犯罪種類也是很多的,電信詐騙、集資詐騙、網絡詐騙、貸款詐騙、工程詐騙等等。
如果詐騙受害人是具體的個人,那么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一般不大。
但是如果屬于涉眾型詐騙,其侵害的是社會不特定人群的利益,那就會對社會產生普遍危害性,危害就會增大。
就一般刑事犯罪來說,比如刑法列出的八大惡性刑事犯罪,其社會危害性是很大的,往往侵害的是性命,或者是公眾安全,或者給人的精神及家庭造成極大傷害,產生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這樣的犯罪社會危害性是很大的。
就一般刑事犯罪,往往侵害的也是個體,這樣的犯罪相對來說社會危害性較小。
刑事犯罪必定受到刑法處罰,遵守法律法規,守好規矩,是做人基本的做人原則,守好道德底線和法律底線,做個有意于社會有用的人,不求有功,但絕對不能違法。
是詐騙罪不是保險詐騙罪保險詐騙罪的主體的特殊主體,只能是投保人或受益人詐騙罪與刑法規定的其他詐騙犯罪的區別刑法在其余各章節分別規定了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金融票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這些詐騙犯罪與詐騙罪在主觀方面和客觀表現方面均相同,但在主體、犯罪手段、主體要件與對象上均有差別,較易區分。
您好!保險詐騙罪雖然事實上也是利用合同的形式進行詐騙,但它利用的僅僅只是保險合同,保險合同作為一種金融合同有本身的特殊性,故其事先犯罪目標的手段即行為方式有其獨特之處,這是二者之間最大的區別。其次,保險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只僅限于是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或關系人,而合同詐騙罪在主體方面則無特殊要求。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