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公司車貸逾期_車貸逾期是擔保公司拖走車會代還余款嗎?
特邀律師
我在2016年分期買了一輛吉利汽車,當時擔保公司業務員跟我收了2000元押金,說是以后貸款逾期或者保險不在他們那買這錢就不退了。2017年10月保險到期后我買了別家保險,擔保公司以我未在其買保險在不通知我的前提下把我車開走,并向我索要一萬五千元違約金。這期間我銀行的車貸一直正常還款,從未逾期。請問一下我該如何維權?
逾期了就會有逾期記錄,會影響個人征信。
擔保公司幫還了也可能會有。
但擔保公司代還也應該會通知的。
盡快把錢還給他們就沒事了。
但以后不要再逾期了,和擔保公司的往來沒什么關系,但和銀行的記錄會保存7年的,1-2次關系不大,次數多了會進黑名單的。
看履約保證合同上是怎么寫的,一般擔保公司都是逾期超過2次,就不退保證金的,如果你的逾期次數沒有超過合同上的規定,那么就要求擔保公司退吧,超過了,你就算起訴效果有也不太,當然如果你還是想要回錢的話,找當地媒體曝光。
按照擔保公司說的一次性還清或者把當前的欠款還清,找擔保公司把車要回來,剩下的按照原來的還款計劃還,這個會有一個額外費用,一般擔保公司會向你收取拖車費或者管理費,而且這個費用不低你說的找銀行重新商量,這個銀行是不理會的。你最多找銀行鬧鬧,然后銀行也許會給擔保公司施壓。其實這個事情重點在于你逾期兩次了,你回去看看合同,上面有規定逾期幾次擔保公司會扣保證并且采取強制措施的。
如果擔保公司要求的違約金高于實際損失的30%以上,可以不給,在對方起訴后,要求法院予以減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