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訴訟應該符合哪些條件_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特邀律師
您好,提起訴訟應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1、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應當具備的條件有:(1)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沒有履行行政決定;(2)已經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3)申請執行的時間在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十日后且在自當事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限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行政訴訟起訴條件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 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具有請求資格;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損害的事實根據; (4)加害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 (5)賠償義務機關已先行處理或超過法定期限不予處理; (6)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7)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
提起行政訴訟應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起訴人具有原告資格。
2、有明確的被告。原告起訴需明確指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5、法律、法規規定起訴前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具有原告資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時,才可提起訴訟原告對符合起訴條件的行政爭議,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良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對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期限另有規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待障礙消除后10日內,可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起訴期限。這是延長起訴時效的一項特別規定。
1、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3、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